吉林省注冊會計師協會
關于印發《吉林省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收費公示辦法(試行)》的通知
吉注協〔2022〕17號 2022年7月1日
各會計師事務所、分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財務審計秩序促進注冊會計師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21〕30號),加強我省注冊會計師行業服務收費自律管理,規范會計師事務所收費行為,引導正常的行業價格秩序,促進行業公平、公開、合法的市場競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清理規范省政府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通知》(吉政辦發〔2015〕49號)的要求,省注協制定了《吉林省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收費公示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現予以印發,并提出如下要求,請各會計師事務所要高度重視,一并遵照執行。
一、《辦法》一經實施,就是執行了《價格法》要求的“明碼實價”,是行業對社會的莊嚴承諾,也是今后價格行政監管和行業自律監管的“尺子”,全行業必須嚴格遵守。
二、《辦法》實施后,省注協將在省市場監督管理廳的指導下,做好全省會計師事務所進入政府部門相關平臺等后續工作,具體要求另行通知。
三、《辦法》實施過程中,如有新情況和新問題,請及時與省注協監管部聯系。
附件:1.吉林省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收費公示辦法(試行)
2.吉林省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收費公示
附件1:
吉林省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收費公示辦法(試行)
(2022年5月27日吉林省注冊會計師協會第七屆理事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引導正常的行業價格秩序,促進行業公平、公開、合法的市場競爭,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依據《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清理規范省政府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通知》(吉政辦發〔2015〕49號),建立收費公示制度,規范我省會計師事務所收費服務行為,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吉林省依法設立、在省內開展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分所。
鑒于我省目前無備案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外省在我省設立的分所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收費,可按照總所的收費制度及總所所在地行政、行業的相關規定、政策執行。
第三條 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自愿有償、誠實守信和委托人付費的原則。
第四條 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省注冊會計師協會作為行業組織,根據《價格法》《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履行加強價格自律職責,接受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工作指導。
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的下列鑒證服務,是《注冊會計師法》規定的法定鑒證業務。
(一)審查企業會計報表,出具審計報告;
(二)驗證企業資本,出具驗資報告;
(三)辦理企業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服務,出具有關的報告;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服務。
會計師事務所還可提供會計咨詢、會計服務等非鑒證服務。
第五條本辦法的公示價格(詳見附件2)為最高限價,會計師事務所應該考慮以下因素,確定服務收費水平:
(一)服務的性質、當地經濟發展水平;
(二)項目成本和耗費工時;
(三)業務復雜程度;
(四)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五)會計師事務所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六)會計師事務所的社會信譽;
(七)注冊會計師的專業勝任能力和水平等。
第六條 服務可實行計件收費、計時收費或計時與計件收費相結合的方式。實行計時收費的,不得高于同檔次計件收費最高限價,也不得變相低價傾銷,惡意競爭。
會計師事務所應以適當的方式,根據實際收費情況,恰當記錄成本或工時。
第七條 實行計件收費的,以資產總額等能夠反映審計對象規模的指標為計費依據。
對于本辦法未明確列示的鑒證業務,會計師事務所可根據業務的性質和復雜程度,參照與之相接近的明確列示的鑒證業務計件收費或采取計時收費。
第八條 實行計時收費的,可按照提供服務所需工作人日數和每個工作人日收費價格收取服務費。工作人日數根據服務的性質、風險大小、繁簡程度確定;每個工作人日收費價格根據執業人員專業技能水平、審計服務質量等分別確定。
非鑒證類服務原則上應計時收費。
第九條 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委托開展服務,應當與委托人簽訂服務收費合同(協議)或者在委托合同(協議)中載明收費條款,包括但不限于:收費方式、收費金額、付款和結算方式、爭議解決方式等;采用計時收費的,還應載明計費的工作人日數等內容。
第十條 會計師事務所發生的差旅、函證、郵寄等與執業有關的費用開支,應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具體支付內容和標準由委托人與會計師事務所協商確定,并在服務收費合同(協議)或收費條款中載明。
第十一條 會計師事務所與委托人簽訂服務收費合同(協議)后,若發生中途終止委托關系的,有關費用的退補和賠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有關規定辦理。若委托事項變更的,雙方應協商一致并書面約定變更內容。
第十二條 會計師事務所在招投標業務活動中,應當合理確定投標報價。
第十三條 會計師事務所為委托人提供服務,應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執業,遵守職業道德,恪守獨立、客觀、公正原則,履行必要的執業程序。
第十四條 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收費,應當遵守《價格法》等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服務收費管理和公示制度,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會計師事務所向委托人收取服務費,應當出具合法票據,注冊會計師個人不能私自收取服務費。
第十五條 國家和省級人民政府有明確規定優惠減免政策的,會計師事務所應執行其相應的優惠減免政策。
第十六條 會計師事務所不得有不正當價格行為。通過投訴舉報等方式,發現會計師事務所有下列行為的,一經查實,提請市場監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
(一)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二)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價格秩序;
(三)借傭金、回扣等形式進行商業賄賂等不正當競爭行為;
(四)采取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擴大收費范圍或自立名目等方式收取服務費;
(五)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價格承諾,不按照約定提供服務,只收費不服務或少服務,高于公示價格收費;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第十七條 省注冊會計師協會重點監控會計師事務所惡意低價競爭行為。通過投訴舉報等方式,發現會計師事務所有下列行為的,一經查實,由省注冊會計師協會視情節實施訓誡、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并予以公告;情節特別嚴重的,提請價格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
(一)不正當低價中標;
(二)以低于成本收費承攬業務;
(三)為招攬客戶,向推薦方支付回扣等進行不正當競爭;
(四)違反本辦法的其他情形。
受到相關處理的會計師事務所、直接責任人員,五年內不得參與注冊會計師行業評比、表彰、獎勵等活動。
第十八條 省注冊會計師協會將逐步建立低價惡性競爭預警機制,將防范和遏制低價惡性競爭與會計師事務所業務收入信息發布結合起來、與完善業務報告統一編碼報備管理結合起來、與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質量檢查結合起來,實現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收費行為監管的動態化、常態化和制度化。
第十九條 因服務收費行為被投訴舉報或預警提示較多的會計師事務所,由省注冊會計師協會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并對其主任會計師(合伙人)進行約談或出具警示函,列為執業質量檢查重點檢查對象。
第二十條 各會計師事務所要認真貫徹落實本辦法,嚴守價格承諾,自覺抵制低價惡性競爭,提高執業質量,以優質服務贏得客戶信任和市場認可。
第二十一條 會計師事務所與委托人之間發生服務收費糾紛的,由雙方協商解決,也可以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注冊會計師協會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省注協將根據實施的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2012年版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收費標準(點擊查詢):
吉省價收[2012]5號-關于印發《吉林省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2017年版稅務師事務所服務收費標準(點擊查詢):
無 |
下一篇:關于新時代加強和改進代理記賬工作的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