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
(1)改革的范圍。本決定適用于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
(2)建立健全確保養老金發放的籌資機制。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各級社會保險征繳機構應切實加強基金征繳,做到應收盡收。
(3)各級政府應積極調整和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加大社會保障資金投入,確?;攫B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同時為建立職業年金制度提供相應的經費保障,確保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平穩推進。
(4)提高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水平,普遍發放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卡,實行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
(5)建立健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省級統籌;暫不具備條件的,可先實行省級基金調劑制度,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征收、管理和支付的責任。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單獨建賬,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分別管理使用?;饘嵭袊栏竦念A算管理,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顚S?。依法加強基金監管,確?;鸢踩?。
(6) 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是指,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1]5號)有關規定進行分類改革后的公益一類、二類事業單位。對于目前劃分為生產經營類,但尚未轉企改制到位的事業單位,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仍繼續參加;尚未參加的,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其轉企改制到位后,按有關規定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
要根據《決定》要求,嚴格按照機關事業單位編制管理規定確定參保人員范圍。編制外人員應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對于編制管理不規范的單位,要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理規范,待明確工作人員身份后再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
(7)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按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
(8)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于工作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征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9)參保人員在同一統籌范圍內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參保人員跨統籌范圍流動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基金,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基金。轉移后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10)本決定實施后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攫B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本人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
(11)本決定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后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具體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指導實施。
(12)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費。工作人員退休后,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
25.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
(1)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應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參保人員個人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所在單位代扣代繳。
(2)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參保登記。社保經辦機構審核用人單位報送的參保登記資料,對符合條件的,在15日內為用人單位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3)參保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機構類型、組織機構代碼、主管部門、隸屬關系、開戶銀行賬號、參加險種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社會保險其他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應當在登記事項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4) 社保經辦機構審核參保單位報送的變更登記申請資料,對符合條件的,在15日內為參保單位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5) 參保人員登記信息發生變化時,參保單位應當在30日內,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參保人員信息變更登記業務,填報《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信息變更表》。
(6) 對參保人員死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等原因終止養老保險關系的,參保單位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參保人員養老保險關系終止業務,填報《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業務申報表》。
(7) 參保單位因新招錄、調入、單位合并等原因增加人員或因工作調動、辭職、死亡等原因減少人員,應從起薪或停薪之月辦理人員增加或減少。參保單位應及時填報《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業務申報表》。
(8)因參保單位申報或根據人民法院、人事仲裁、社?;说炔块T的相關文書和意見,需變更繳費基數或繳費月數的,參保單位向社保經辦機構申報辦理,填報《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業務申報表》。
(9)參保人員存在兩個及以上個人賬戶的,其原個人賬戶儲存額部分,應與現個人賬戶合并計算。存在重復繳費的,由現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與本人協商確定保留其中一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同時其他關系予以清理,個人賬戶儲存額退還本人,相應的個人繳費年限不重復計算。
(10)社保經辦機構應為參保人員建立個人賬戶,用于記錄個人繳費及利息等社會保險權益。個人賬戶包括個人基本信息、繳費信息和支付信息、轉移接續信息、終止注銷信息等內容?!稕Q定》實施時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人員,個人賬戶建立時間從《決定》實施之月開始,之后參加工作的人員,從其參加工作之月起建立個人賬戶。
(11)對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根據本人退休時個人賬戶養老金,按月沖減個人賬戶儲存額。待遇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按本人退休時月個人賬戶養老金占月基本養老金的比例計算個人賬戶應支付金額,按月沖減個人賬戶儲存額。
(12) 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結息年度,社保經辦機構應于一個結息年度結束后根據上年度個人賬戶記賬額及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算個人賬戶利息,并記入個人賬戶。記賬利率由國家確定并公布。
參保人員辦理退休或一次性領取個人賬戶儲存額時,社保經辦機構應對其個人賬戶儲存額進行即時計息結轉,以后每年按規定對退休人員個人賬戶支付養老金后的余額部分進行計息結轉。辦理跨統籌區、跨制度轉移手續的參保人員,轉出地社保經辦機構在關系轉出當年不計息結轉;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從關系轉入當年起計息。
當年個人記賬利率公布前,發生待遇支付的,個人賬戶儲存額按照公布的上一年度記賬利率計算利息,當年個人賬戶記賬利率公布后,不再重新核定。
(13) 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按時足額繳費的,社保經辦機構按月記入個人賬戶。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員未按時足額繳費,視為欠繳,暫不記入個人賬戶,待參保單位補齊欠繳本息后,按補繳時段補記入個人賬戶。
(14) 社保經辦機構對中斷繳費的個人賬戶應進行封存,中斷繳費期間按規定計息。社保經辦機構對恢復繳費的參保人員個人賬戶記錄進行恢復,中斷繳費前后個人賬戶儲存額合并計算。
(15) 參保人員養老保險關系發生跨統籌、跨制度范圍轉移時,轉出地社保經辦機構在基金轉出后,終止參保人員個人賬戶;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在轉入基金到賬后,為轉入人員記錄個人賬戶。
26.《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
(1)職業年金所需費用由單位和工作人員個人共同承擔。單位繳納職業年金費用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4%,由單位代扣。單位和個人繳費基數與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一致。
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國家適時調整單位和個人職業年金繳費的比例。
(2)職業年金基金采用個人賬戶方式管理。個人繳費實行實賬積累。對財政全額供款的單位,單位繳費根據單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記賬方式,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工作人員退休前,本人職業年金賬戶的累計儲存額由同級財政撥付資金記實;對非財政全額供款的單位,單位繳費實行實賬積累。實賬積累形成的職業年金基金,實行市場化投資運營,按實際收益計息。
(3)單位繳費按照個人繳費基數的8%計入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個人繳費直接計入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
職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按規定計入職業年金個人賬戶。
(4)工作人員變動工作單位時,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以隨同轉移。工作人員升學、參軍、失業期間或新就業單位沒有實行職業年金或企業年金制度的,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由原管理機構繼續管理運營。新就業單位已建立職業年金或企業年金制度的,原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隨同轉移。
(5) 職業年金基金采用個人賬戶方式管理。個人繳費實行實賬積累。對財政全額供款的單位,單位繳費根據單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記賬方式,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工作人員退休前,本人職業年金賬戶的累計儲存額由同級財政撥付資金記實;對非財政全額供款的單位,單位繳費實行實賬積累。實賬積累形成的職業年金基金,實行市場化投資運營,按實際收益計息。
(6) 職業年金基金應當委托具有資格的投資運營機構作為投資管理人,負責職業年金基金的投資運營;應當選擇具有資格的商業銀行作為托管人,負責托管職業年金基金。委托關系確定后,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7) 職業年金基金必須與投資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資產或其他資產分開管理,保證職業年金財產獨立性,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8)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領取職業年金:
①工作人員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并依法辦理退休手續后,由本人選擇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的方式??梢淮涡杂糜谫徺I商業養老保險產品,依據保險契約領取待遇并享受相應的繼承權;可選擇按照本人退休時對應的計發月數計發職業年金月待遇標準,發完為止,同時職業年金個人賬戶余額享有繼承權。本人選擇任一領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②出國(境)定居人員的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根據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③工作人員在職期間死亡的,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未達到上述職業年金領取條件之一的,不得從個人賬戶中提前提取資金。
(9)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負責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
27. 《職業年金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1)職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應當遵循謹慎、分散風險的原則,充分考慮職業年金基金財產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動性,實行專業化管理。
(2)職業年金基金財產限于境內投資,投資范圍包括:銀行存款,中央銀行票據;國債,債券回購,信用等級在投資級以上的金融債、企業(公司)債、可轉換債(含分離交易可轉換債)、短期融資券和中期票據;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托產品,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特定資產管理計劃;證券投資基金,股票,股指期貨,養老金產品等金融產品。
其中,投資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托產品、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特定資產管理計劃、股指期貨及養老金產品,在國家有關部門另行規定之前,按照《關于擴大企業年金基金投資范圍的通知》(人社部發〔2013〕23號)、《關于企業年金養老金產品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3〕24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對職業年金基金管理情況進行監管。
(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對本地區職業年金基金管理情況進行監督,發現違法違規問題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
28.《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
(1)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2)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3)國家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地方人民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集體補助及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的繳費資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國家規定計息。
(4)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
(5)①基礎養老金。中央確定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建立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正常調整機制,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全國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對長期繳費的,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提高和加發部分的資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并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②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目前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6)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新農?;虺蔷颖V贫葘嵤r已年滿60周歲,在本意見印發之日前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繳費,自本意見實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距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逐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規定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死亡的,從次月起停止支付其養老金。有條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探索建立喪葬補助金制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每年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進行核對;村(居)民委員會要協助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區)范圍內對參保人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并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等領取記錄進行比對,確保不重、不漏、不錯。
29.《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
從2019年1月1日起,將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各項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統一征收。
30.《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
(1)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人員,達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法定退休年齡后,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滿15年(含延長繳費至15年)的,可以申請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按照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計發相應待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請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達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規定的領取條件時,按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計發相應待遇。
(2)參保人員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并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合并計算或折算為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3)參保人員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并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
(4) 參保人員若在同一年度內同時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其重復繳費時段(按月計算,下同)只計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并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重復繳費時段相應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退還本人。
參保人員不得同時領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對于同時領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終止并解除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余額退還本人,已領取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應予以退還;本人不予退還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或者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基本養老金中抵扣。
31. 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
(1) 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原則是:基本醫療保險的水平要與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生產力水平相適應;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屬地管理;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共同負擔;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
(2) 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鄉鎮企業及其職工、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是否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
(3) 離休人員、老紅軍的醫療待遇不變,醫療費用按原資金渠道解決,支付確有困難的,由同級人民政府幫助解決。離休人員、老紅軍的醫療管理力、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的醫療待遇不變,醫療費用按原資金渠道解決。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單獨列帳管理:醫療費支付不足部分,由當地人民政府幫助解決。
32. 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已與用人單位建立明確勞動關系的靈活就業人員,要按照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方法繳費參保。其他靈活就業人員,要以個人身份繳費參保。
33.關于印發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業務經辦規程的通知
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前,參保人員或其所在用人單位到基本醫療保險關系所在地(以下簡稱“轉出地”)經辦機構辦理中止參保手續,并按規定提供居民身份證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開具參保(合)憑證。
轉出地經辦機構應核實參保人在本地的繳費年限和繳費情況,核算個人賬戶資金,生成并出具參保(合)憑證;對有欠費的參保人員,告知欠費情況并提醒其及時補繳。
轉出地經辦機構應保留其參保信息,以備核查。參保人遺失參保(合)憑證,轉出地經辦機構應予補辦。
34.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進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并實施的意見
生育保險基金并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統一征繳,統籌層次一致。按照用人單位參加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比例之和確定新的用人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率,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同時,根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情況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建立費率確定和調整機制。
35.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五條 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
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
第三十六條 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36. 關于印發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障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
城鄉各類流動就業人員按照現行規定相應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不得同時參加和重復享受待遇。各地不得以戶籍等原因設置參加障礙。
37.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38.《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3號
整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兩項制度,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39.《關于加強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2008]116號
(1)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是指未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中小學生、少年兒童和其他非從業城鎮居民(以下簡稱城鎮居民)自愿參保繳費、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對職工家屬參保繳費的補助以及政府補助等形成的基金,主要用于參保城鎮居民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支出,實行門診醫療費用統籌的地區也可用于參保城鎮居民門診醫療支出。
(2)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包括:城鎮居民繳費收入、財政補助收入及其他收入。
(3)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統一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分賬核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4)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必須??顚S?,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人員和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基金中提取任何費用。
40.《失業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258號
(1)失業保險費由稅務部門依法征繳。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工資收入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的制度。
(2)失業人員是指具有勞動能力的適齡勞動者,在在職期間履行了繳納失業保險費義務,失業后按規定進行失業登記的人員。
(3)失業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財政補貼;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4) 失業保險基金在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其他地區的統籌層次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
(5) 失業保險基金用于下列支出:失業保險金;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補貼,補貼的辦法和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國務院規定或者批準的與失業保險有關的其他費用。
(6)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繳納失業保險費。
(7)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失業人員數量和失業保險基金數額,報經國務院批準,可以適當調整本行政區域失業保險費的費率。
(8)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照低于當地最低工資、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9)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再次失業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10)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參照當地對在職職工的規定,對其家屬一次性發給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11)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騙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退還;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12)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向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或者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單證,致使失業保險基金損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追回;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13)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失業保險基金損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追回損失的失業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14)任何單位、個人挪用失業保險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失業保險基金;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入失業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41.《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 第16號)
與境外雇主訂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國境內注冊或者登記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以下稱境內工作單位)工作的外國人,應當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由境內工作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42.《工傷保險條例》(2010修訂)
第一條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第三條 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的征繳規定執行。
第七條 工傷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
第八條 工傷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費率。
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并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若干費率檔次。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適用所屬行業內相應的費率檔次確定單位繳費費率。
第九條 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定期了解全國各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及時提出調整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的方案,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對難以按照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行業,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具體方式,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二條 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用于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鑒定,工傷預防的宣傳、培訓等費用,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用于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的支付。
工傷預防費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衛生行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規定。
第十三條 工傷保險基金應當留有一定比例的儲備金,用于統籌地區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儲備金不足支付的,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墊付。儲備金占基金總額的具體比例和儲備金的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四十四條 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據前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應當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參加當地工傷保險,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中止;不能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不中止。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工傷保險基金用于投資運營、興建或者改建辦公場所、發放獎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第六十五條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43.《部分行業企業工傷保險費繳納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0號)
第一條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條第三款的授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部分行業企業是指建筑、服務、礦山等行業中難以直接按照工資總額計算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建筑施工企業、小型服務企業、小型礦山企業等。
前款所稱小型服務企業、小型礦山企業的劃分標準可以參照《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國經貿中小企〔2003〕143號)執行。
第三條 建筑施工企業可以實行以建筑施工項目為單位,按照項目工程總造價的一定比例,計算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四條 商貿、餐飲、住宿、美容美發、洗浴以及文體娛樂等小型服務業企業以及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可以按照營業面積的大小核定應參保人數,按照所在統籌地區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和相應的費率,計算繳納工傷保險費;也可以按照營業額的一定比例計算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五條 小型礦山企業可以按照總產量、噸礦工資含量和相應的費率計算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六條 本辦法中所列部分行業企業工傷保險費繳納的具體計算辦法,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
第七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44.《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71號)
一、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1)對行業的劃分,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將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劃分為一類至八類。
二、關于行業差別費率及其檔次確定
不同工傷風險類別的行業執行不同的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各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對應的全國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為,一類至八類分別控制在該行業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
通過費率浮動的辦法確定每個行業內的費率檔次。一類行業分為三個檔次,即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可向上浮動至120%、150%,二類至八類行業分為五個檔次,即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可分別向上浮動至120%、150%或向下浮動至80%、50%。
三、各統籌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合理確定本地區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具體標準,并征求工會組織、用人單位代表的意見,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鶞寿M率的具體標準可根據統籌地區經濟產業結構變動、工傷保險費使用等情況適時調整。
四、各統籌地區確定的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具體標準、費率浮動具體辦法,應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并接受指導。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應每年將各統籌地區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標準確定和變化以及浮動費率實施情況匯總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
45.《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_》(勞部發504號)
第五條 女職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享受產假。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按照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第六條 女職工生育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超出規定的醫療服務費和藥費(含自費藥品和營養藥品的藥費)由職工個人負擔。
女職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醫療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醫療費,按照醫療保險待遇的規定辦理。女職工產假期滿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療的,按照有關病假待遇和醫療保險待遇規定辦理。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或流產后,由本人或所在企業持當地計劃生育部門簽發的計劃生育證明,嬰兒出生、死亡或流產證明,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手續,領取生育津貼和報銷生育醫療費。(綜合整理自網絡)【2021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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