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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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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稅〔2023〕17號-關于集成電路企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通知
    文章編輯:易凱慶       發布日期:2023年04月28日      訪問量:2071

    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于集成電路企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通知

    財稅〔2023〕17號   2023年4月20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

    為促進集成電路產業高質量發展,現將集成電路企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許集成電路設計、生產、封測、裝備、材料企業(以下稱集成電路企業),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減應納增值稅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政策)。

    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集成電路企業采取清單管理,具體適用條件、管理方式和企業清單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稅務總局等部門制定。

    二、集成電路企業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5%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企業外購芯片對應的進項稅額,以及按照現行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

    三、集成電路企業按照現行規定計算一般計稅方法下的應納稅額(以下稱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后,區分以下情形加計抵減:

    (一)抵減前的應納稅額等于零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全部結轉下期抵減;

    (二)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于零,且大于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全額從抵減前的應納稅額中抵減;

    (三)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以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抵減應納稅額至零。未抵減完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四、集成電路企業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期一并計提。

    五、集成電路企業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其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

    集成電路企業兼營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且無法劃分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勞務和發生跨境應稅行為的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六、集成電路企業應單獨核算加計抵減額的計提、抵減、調減、結余等變動情況。騙取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或虛增加計抵減額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七、集成電路企業同時符合多項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可以擇優選擇適用,但在同一期間不得疊加適用。

    學習筆記:

    一、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許集成電路設計、生產、封測、裝備、材料企業(以下稱集成電路企業),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減應納增值稅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政策)。

    注意:集成電路企業同時符合多項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可以擇優選擇適用,但在同一期間不得疊加適用。

    二、企業范圍

    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集成電路企業采取清單管理(不是自行判斷),具體適用條件、管理方式和企業清單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稅務總局等部門制定。

    三、可加計抵減的進項稅額

    集成電路企業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5%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其中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不僅限于提供集成電路生產及服務對應的進項稅額,是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

    1、企業外購芯片對應的進項稅額,以及按照現行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

    2、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沒有計提的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不需要調減加計抵減額)

    3、集成電路企業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期一并計提。

    【例】如某納稅人2023年4月屬于清單中的集成電路企業,可以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可一并計提2023年1-4月份的加計抵減額。

    4、集成電路企業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其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

    集成電路企業兼營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且無法劃分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勞務和發生跨境應稅行為的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四、如何計算應納稅額

    (一)抵減前的應納稅額等于零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全部結轉下期抵減;

    (二)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于零,且大于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全額從抵減前的應納稅額中抵減;

    (三)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以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抵減應納稅額至零。未抵減完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五、征收管理

    集成電路企業應單獨核算加計抵減額的計提、抵減、調減、結余等變動情況。騙取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或虛增加計抵減額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六、特別提醒

    納稅人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其他有關事項,財稅〔2023〕17號文件沒有說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七、其他事項

    1、只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才可以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

    2、增值稅加計抵減優惠部分不符合不征稅收入的條件,應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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