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于集成電路企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通知
財稅〔2023〕17號 2023年4月20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
為促進集成電路產業高質量發展,現將集成電路企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許集成電路設計、生產、封測、裝備、材料企業(以下稱集成電路企業),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減應納增值稅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政策)。
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集成電路企業采取清單管理,具體適用條件、管理方式和企業清單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稅務總局等部門制定。
二、集成電路企業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5%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企業外購芯片對應的進項稅額,以及按照現行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
三、集成電路企業按照現行規定計算一般計稅方法下的應納稅額(以下稱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后,區分以下情形加計抵減:
(一)抵減前的應納稅額等于零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全部結轉下期抵減;
(二)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于零,且大于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全額從抵減前的應納稅額中抵減;
(三)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以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抵減應納稅額至零。未抵減完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四、集成電路企業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期一并計提。
五、集成電路企業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其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
集成電路企業兼營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且無法劃分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勞務和發生跨境應稅行為的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六、集成電路企業應單獨核算加計抵減額的計提、抵減、調減、結余等變動情況。騙取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或虛增加計抵減額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七、集成電路企業同時符合多項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可以擇優選擇適用,但在同一期間不得疊加適用。
學習筆記:
一、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許集成電路設計、生產、封測、裝備、材料企業(以下稱集成電路企業),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減應納增值稅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政策)。
注意:集成電路企業同時符合多項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可以擇優選擇適用,但在同一期間不得疊加適用。
二、企業范圍
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集成電路企業采取清單管理(不是自行判斷),具體適用條件、管理方式和企業清單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稅務總局等部門制定。
三、可加計抵減的進項稅額
集成電路企業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5%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其中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不僅限于提供集成電路生產及服務對應的進項稅額,是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
1、企業外購芯片對應的進項稅額,以及按照現行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
2、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沒有計提的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不需要調減加計抵減額)
3、集成電路企業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期一并計提。
【例】如某納稅人2023年4月屬于清單中的集成電路企業,可以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可一并計提2023年1-4月份的加計抵減額。
4、集成電路企業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其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
集成電路企業兼營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且無法劃分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勞務和發生跨境應稅行為的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四、如何計算應納稅額
(一)抵減前的應納稅額等于零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全部結轉下期抵減;
(二)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于零,且大于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全額從抵減前的應納稅額中抵減;
(三)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以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抵減應納稅額至零。未抵減完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五、征收管理
集成電路企業應單獨核算加計抵減額的計提、抵減、調減、結余等變動情況。騙取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或虛增加計抵減額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六、特別提醒
納稅人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其他有關事項,財稅〔2023〕17號文件沒有說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七、其他事項
1、只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才可以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
2、增值稅加計抵減優惠部分不符合不征稅收入的條件,應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上一篇:公告2023年第17號-關于延續執行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有關政策條件的公告 |
下一篇:公告2023年第16號-關于發布《涉稅專業服務基本準則(試行)》和《涉稅專業服務職業道德守則(試行)》的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