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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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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23年第12號-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有關稅費政策的公告
    文章編輯:易凱慶       發布日期:2023年08月02日      訪問量:48978

    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有關稅費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2號   2023年8月2日

    為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現將有關稅費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個體工商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個體工商戶在享受現行其他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基礎上,可疊加享受本條優惠政策。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減半征收資源稅(不含水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對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5%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政策,延續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學習筆記:

    【優惠內容】對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5%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政策,延續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案例】A企業2022年成立,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2023年1季度季初、季末的從業人數分別為120人、200人,1季度季初、季末的資產總額分別為2000萬元、4000萬元,1季度的應納稅所得額為190萬元。

    解析:2023年1季度,A企業“從業人數”的季度平均值為160人,“資產總額”的季度平均值為3000萬元,應納稅所得額為190萬元。符合關于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的判斷標準: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截至本期預繳申報所屬期末資產總額季度平均值不超過5000萬元、從業人數季度平均值不超過300人、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可以享受優惠政策。A企業1季度的應納稅額為:190×25%×20%=9.5(萬元)。

    四、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已依法享受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本公告第二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學習筆記:

    【優惠內容】對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5%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政策,延續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案例】A企業2022年成立,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2023年1季度季初、季末的從業人數分別為120人、200人,1季度季初、季末的資產總額分別為2000萬元、4000萬元,1季度的應納稅所得額為190萬元。

    解析:2023年1季度,A企業“從業人數”的季度平均值為160人,“資產總額”的季度平均值為3000萬元,應納稅所得額為190萬元。符合關于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的判斷標準: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截至本期預繳申報所屬期末資產總額季度平均值不超過5000萬元、從業人數季度平均值不超過300人、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可以享受優惠政策。A企業1季度的應納稅額為:190×25%×20%=9.5(萬元)。

    五、本公告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小型微利企業的判定以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結果為準。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新設立的企業,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申報期上月末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兩個條件的,可在首次辦理匯算清繳前按照小型微利企業申報享受第二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六、本公告發布之日前,已征的相關稅款,可抵減納稅人以后月份應繳納稅款或予以退還。發布之日前已辦理注銷的,不再追溯享受。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0號)及《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6號)中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相應停止執行。

    特此公告。


    相關文件:


    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于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6號  2023年3月26日

    為支持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現將有關稅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對個體工商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本公告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四、本公告執行期限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3號   2022年3月14日

    為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現將有關稅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本公告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三、本公告執行期限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學習筆記: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實際稅負率為5%。文件就是精簡,沒說100萬元以內咋辦,下面的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8號文件還沒作廢,因為8號公告里的“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1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依然有效。也就是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

    案例1:某企業年應稅所得額為100萬元以內,假定為80萬元,應交企業所得稅稅負為2.5%,應交企業所得稅為80X2.5%=2萬元。

    案例2:某企業年應稅所得額為300萬元以內,假定為280萬元,應交企業所得稅為2.5+180X5%=2.5+9=11.5萬元。

    案例3:某企業年應稅所得額超過300萬元,假定為380萬元,已經不符合小微條件,應交企業所得稅380X25%=95萬元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落實支持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8號     2021-04-07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號),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半政策有關事項

    (一)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1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小型微利企業享受上述政策時涉及的具體征管問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2號)相關規定執行。

    二、關于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減半政策有關事項

    (一)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再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個體工商戶不區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二)個體工商戶在預繳稅款時即可享受,其年應納稅所得額暫按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的情況進行判斷,并在年度匯算清繳時按年計算、多退少補。若個體工商戶從兩處以上取得經營所得,需在辦理年度匯總納稅申報時,合并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年應納稅所得額,重新計算減免稅額,多退少補。

    (三)個體工商戶按照以下方法計算減免稅額:

    減免稅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部分的應納稅額-其他政策減免稅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部分÷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1-50%)

    (四)個體工商戶需將按上述方法計算得出的減免稅額填入對應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減免稅額”欄次,并附報《個人所得稅減免稅事項報告表》。對于通過電子稅務局申報的個體工商戶,稅務機關將提供該優惠政策減免稅額和報告表的預填服務。實行簡易申報的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稅務機關按照減免后的稅額進行稅款劃繳。

    三、關于取消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預征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

    對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個人,代開貨物運輸業增值稅發票時,不再預征個人所得稅。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伙企業個人合伙人和其他從事貨物運輸經營活動的個人,應依法自行申報繳納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

    四、關于執行時間和其他事項

    本公告第一條和第二條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12月31日終止執行。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發布前,個體工商戶已經繳納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可自動抵減以后月份的稅款,當年抵減不完的可在匯算清繳時辦理退稅;也可直接申請退還應減免的稅款。本公告第三條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2號)第一條與本公告不一致的,依照本公告執行?!秶叶悇湛偩株P于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個人所得稅預征率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44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財政部、稅務總局

    關于實施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2號 2021-04-02  

    為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現就實施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二條規定的優惠政策基礎上,再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對個體工商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本公告執行期限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享受所得稅優惠:小型微利企業如何合規申報

    2023年05月04日 來源:中國稅務報

    在剛剛過去的4月征期,不少小型微利企業向筆者咨詢,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后,如何進行申報?具體應關注哪些內容?其實,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政策變化不大,主要調整了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部分的適用稅率。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6號,以下簡稱“財稅6號公告”)明確,2023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3號)規定,2022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從上述兩個文件可以看出,小型微利企業應納稅額,在2023年度和2024年度不再需要分段計算,年應納稅所得額300萬元以下,統一執行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計算的政策規定。

    政策規定

    實務中,部分企業向筆者咨詢,企業適用核定征收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

    根據財稅6號公告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6號,以下簡稱“稅務總局6號公告”),只要企業滿足非限制行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資產總額要求,無論企業所得稅實行查賬征收還是核定征收,均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財稅6號公告優惠直接填報享受,且采用電子申報方式的企業,只要前期準確、完整填寫相關基礎信息項目,系統就可以自動計算享受減免稅額優惠,包括自動識別納稅人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自動計算納稅人的小微優惠的減免稅金額等。

    同時,稅款可以多抵少補。企業若季度預繳時享受了小型微利企業減免優惠,但年度匯算清繳時不符合條件,應當按照規定補繳稅款;若在前期季度預繳申報時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但在年度中間預繳時又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此前多繳納的稅款,可以在以后季度應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中抵減。

    申報案例

    在掌握適用要點后,企業可以按步驟進行納稅申報。

    舉例來說,居民企業A公司是查賬征收企業,實行按季度預繳申報企業所得稅。2023年第一季度主營業務收入460萬元,主營業務成本300萬元,發生的管理費用80萬元,經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為80萬元。假設該公司2022年成立,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2023年第一季度季初、季末的從業人數分別為120人、200人,第一季度季初、季末的資產總額分別為2000萬元、4000萬元。無其他事項,計算A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應納企業所得稅。

    第一,填寫表頭信息。根據實際情況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A200000),包括稅款所屬期、納稅人識別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及納稅人名稱等信息。對于A公司來說,稅款所屬期為月(季)度第一日至稅款所屬期月(季)度最后一日,即2023年1月1日—2023年3月31日;納稅人識別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填報稅務機關核發的納稅人識別號或有關部門核發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納稅人名稱填報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等證件載明的納稅人名稱。

    第二,填報優惠及附報事項信息。信息主要包括從業人數、資產總額(萬元)、國家限制或禁止行業等內容。根據稅務總局6號公告規定,從業人數、資產總額、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指標,暫按當年度截至本期預繳申報所屬期末的情況進行判斷。即2023年第一季度,A公司“從業人數”的季度平均值為160人,“資產總額”的季度平均值為3000萬元。A公司根據上述數據資料填入相應欄次,同時在國家限制或禁止行業中勾選“否”。此外,根據第10行“實際利潤額/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確定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的結果不超過300萬元的納稅人,選擇“是”;否則選擇“否”。A公司經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為80萬元,應選擇“是”。

    需要注意的是,從業人數、資產總額、國家限制或禁止行業、小型微利企業四項信息為必填項。附報事項需要企業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填寫,如發生符合稅法相關規定的扶貧捐贈支出等特定事項時,填報事項名稱、該事項本年累計享受金額或選擇享受優惠政策的有關信息。

    第三,填報表內“預繳稅款計算”內容。第1行“營業收入”填寫4600000,第2行“營業成本”填寫3000000,第3行“利潤總額”填寫800000。A公司第10行“實際利潤額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確定的應納稅所得額”填寫800000,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適用條件,則A公司根據法定稅率25%在第12行“應納所得稅額”填寫200000,第13行“減免所得稅額”填寫160000[800000×(25%-5%)],第16行“本期應補(退)所得稅額稅務機關確定的本期應納所得稅額”填寫40000(200000-160000)。至此,A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預繳申報表填寫完成。

    優惠選擇

    高新技術企業同時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能否疊加享受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是實務中企業關注的重點。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第二條,《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第三條所稱不得疊加享受,且一經選擇,不得改變的稅收優惠情形,限于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定期減免稅和低稅率類的稅收優惠。此外,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了高新技術企業和小微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屬于法定減免事項。近幾年出臺的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是在法定的稅率式減免的基礎上,疊加了對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基式減免,屬于特定減免事項。稅務總局6號公告在行文上明確,“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也就是說,企業一旦選擇了適用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就應該同時確定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和20%的稅率,而不能在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同時,選擇15%的高新技術企業優惠稅率。

    基于上述規定,高新技術企業不能同時疊加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那么,企業就應從優選擇適用的優惠方式。一般來講,當高新技術企業同時滿足小型微利企業標準時,小型微利企業的稅率比高新技術企業更為優惠。實務中,符合條件的企業在前期預繳時,通過填寫申報表的方式,直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如果在某一季度或年度匯算清繳時,不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標準,那么企業可在當期申報時,再選擇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方式,對前期的累計應納稅所得額統一按15%的高新優惠稅率計算,按當期實際的應納稅所得額,繳納預繳稅款或者匯繳補稅。

    例如,B公司為高新技術企業,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證書的有效期為2020年10月—2023年9月。該公司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2023年第一季度的資產總額季度平均值為2000萬元,從業人數季度平均值為280人,應納稅所得額為180萬元。2023年第二季度全年資產總額和從業人數平均值保持不變,應納稅所得額為580萬元。

    不難發現,2023年第一季度,B公司同時滿足小型微利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條件。如果選擇享受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其應納所得稅額=180×15%=27(萬元);如果選擇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其應納所得稅額=180×25%×20%=9(萬元)。顯然,此時B公司選擇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對企業更加有利。

    假設2023年第二季度,B公司應納稅所得額為580萬元,大于300萬元,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條件,且第一季度已經享受了小型微利企業優惠。那么,B公司可以適用高新技術企業優惠,其2023年第二季度應納所得稅額=580×15%=87(萬元)。由于第一季度已預繳9萬元稅款,因此,B公司第二季度應補繳稅款87-9=7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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