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關于做好2023年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集成電路企業或項目、軟件企業清單制定工作有關要求的通知
發改高技[2023]287號 2023年3月17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財政廳(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
為促進我國集成電路產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新時期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20〕8號,以下簡稱《若干政策》)及其配套政策有關規定,經研究,2023年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集成電路企業或項目、軟件企業清單(以下簡稱“清單”)制定工作,延用2022年清單制定程序、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條件和項目標準?,F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清單是指《若干政策》第(一)條提及的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28納米(含)、線寬小于65納米(含)、線寬小于130納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的清單;《若干政策》第(三)、(六)、(七)、(八)條和《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關于支持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發展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1〕4號)、《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關于支持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發展進口稅收政策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關稅〔2021〕5號)提及的國家鼓勵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件企業,集成電路線寬小于65納米(含)的邏輯電路、存儲器生產企業,線寬小于0.25微米(含)的特色工藝集成電路生產企業,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5微米(含)的化合物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和先進封裝測試企業,集成電路產業的關鍵原材料、零配件(靶材、光刻膠、掩模版、封裝載板、拋光墊、拋光液、8英寸及以上硅單晶、8英寸及以上硅片)生產企業,集成電路重大項目和承建企業的清單。
二、2022年已列入清單的企業如需享受新一年度稅收優惠政策(進口環節增值稅分期納稅政策除外),2023年需重新申報。申請列入清單的企業應于2023年3月25日至4月16日在信息填報系統(https://yyglxxbs.ndrc.gov.cn/xxbs-front/)中提交申請,并生成紙質文件加蓋企業公章,連同必要證明材料(電子版、紙質版)報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或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由地方發展改革委確定接受單位)。經審計的企業會計報告須在提交申請時一并提交。
三、地方發改和工信部門根據企業條件和項目標準(附后),對企業申報的信息進行初核通過后,報送至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度舾烧摺返冢ㄒ唬?、(三)、(六)、(七)條,以及財關稅〔2021〕4號文提及的集成電路產業的關鍵原材料、零配件生產企業清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進行聯審確認并聯合印發?!度舾烧摺返冢ò耍l提及的集成電路重大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形成清單后函告財政部,財政部會同海關總署、稅務總局最終確定。
四、清單印發前,企業可依據稅務有關管理規定,先行按照企業條件和項目標準享受相關國內稅收優惠政策。清單印發后,如企業未被列入清單,應按規定補繳已享受優惠的企業所得稅款。申請享受《若干政策》第(一)、(三)、(六)、(七)條,以及財關稅〔2021〕4號文提及的關稅優惠政策的,可于匯算清繳結束前,從信息填報系統中查詢是否列入清單。享受《若干政策》第(八)條優惠政策的,由企業所在地直屬海關告知相關企業。
五、已享受《若干政策》第(一)、(三)、(六)、(七)條,以及財關稅〔2021〕4號文提及的關稅優惠政策的企業或項目發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組以及主營業務重大變化等情況,應及時向地方發改和工信部門報告,并于完成變更登記之日起60日內,將企業重大變化情況表和相關材料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以省級部門上報文件落款日為準)。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相關部門確定發生變更情形后是否繼續符合享受優惠政策的企業條件或項目標準。
六、地方發改和工信部門會同財政、海關、稅務對清單內的企業加強日常監管。在監管過程中,如發現企業存在以虛報信息獲得減免稅資格問題,應及時聯合核查,并聯合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進行復核。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相關部門復核后,對確不符合享受優惠政策條件和標準的企業或項目,將函告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按相關規定處理。
七、企業對所提供材料和數據的真實性負責。申報企業應簽署承諾書,承諾申報如出現失信行為,則接受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涉及違法行為的信息記入企業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并在“信用中國”網站公示。
八、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并適用于企業享受2022年度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和財關稅〔2021〕4號文規定的進口稅收政策。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相關部門,根據產業發展、技術進步等情況,對符合享受優惠政策的企業條件或項目標準適時調整。
附件(本網略):
1.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條件和項目標準
2.重點集成電路設計領域和重點軟件領域
3.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集成電路企業、項目和軟件企業提交材料明細表
4.企業重大變化情況表
相關文件:
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
關于做好2022年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集成電路企業或項目、軟件企業清單制定工作有關要求的通知
發改高技〔2022〕390號 發布日期:2022-03-14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財政廳(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
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新時期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20〕8號,以下簡稱《若干政策》)及其配套政策有關規定,為做好2022年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集成電路企業或項目、軟件企業清單(以下簡稱“清單”)制定工作,現將有關程序、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條件和項目標準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清單是指《若干政策》第(一)條提及的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28納米(含)、線寬小于65納米(含)、線寬小于130納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的清單;《若干政策》第(三)、(六)、(七)、(八)條和《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關于支持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發展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1〕4號)、《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關于支持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發展進口稅收政策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關稅〔2021〕5號)提及的國家鼓勵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件企業,集成電路線寬小于65納米(含)的邏輯電路、存儲器生產企業,線寬小于0.25微米(含)的特色工藝集成電路生產企業,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5微米(含)的化合物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和先進封裝測試企業,集成電路產業的關鍵原材料、零配件(靶材、光刻膠、掩模版、封裝載板、拋光墊、拋光液、8英寸及以上硅單晶、8英寸及以上硅片)生產企業,集成電路重大項目和承建企業的清單。
二、2021年已列入清單的企業如需享受新一年度稅收優惠政策(進口環節增值稅分期納稅政策除外),2022年需重新申報。申請列入清單的企業應于2022年3月25日至4月16日在信息填報系統(https://yyglxxbs.ndrc.gov.cn/xxbs-front/)中提交申請,并生成紙質文件加蓋企業公章,連同必要證明材料(電子版、紙質版)報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或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由地方發展改革委確定接受單位)。經審計的企業會計報告須在提交申請時一并提交。
三、鑒于2021年國家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重點軟件企業確認工作方式發生調整,2021年因客觀原因未能申請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件企業,可于2022年3月15日至3月21日在信息填報系統“補充申請”欄目提出補充申報申請;經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和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地方發改和工信部門”)審核通過后,于2022年3月25日至2022年4月16日,在信息填報系統“補充申請”欄目完成信息填寫,正式申請列入2020年度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國家鼓勵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重點軟件企業清單。企業應按照附件3要求提交證明材料,包括經審計的2020年度企業會計報告在內的相關證明材料和數據應體現2020年度企業實際情況。
四、地方發改和工信部門根據企業條件和項目標準(附后),對企業申報的信息進行初核通過后,報送至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度舾烧摺返冢ㄒ唬?、(三)、(六)、(七)條,以及財關稅〔2021〕4號文提及的集成電路產業的關鍵原材料、零配件生產企業清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進行聯審確認并聯合印發?!度舾烧摺返冢ò耍l提及的集成電路重大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形成清單后函告財政部,財政部會同海關總署、稅務總局最終確定。
五、清單印發前,企業可依據稅務有關管理規定,先行按照企業條件和項目標準享受相關國內稅收優惠政策。清單印發后,如企業未被列入清單,應按規定補繳已享受優惠的企業所得稅款。申請享受《若干政策》第(一)、(三)、(六)、(七)條,以及財關稅〔2021〕4號文提及的關稅優惠政策的,可于匯算清繳結束前,從信息填報系統中查詢是否列入清單。享受《若干政策》第(八)條優惠政策的,由企業所在地直屬海關告知相關企業。
六、已享受《若干政策》第(一)、(三)、(六)、(七)條,以及財關稅〔2021〕4號文提及的關稅優惠政策的企業或項目發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組以及主營業務重大變化等情況,應及時向地方發改和工信部門報告,并于完成變更登記之日起60日內,將企業重大變化情況表和相關材料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相關部門確定發生變更情形后是否繼續符合享受優惠政策的企業條件或項目標準。
七、地方發改和工信部門會同財政、海關、稅務對清單內的企業加強日常監管。在監管過程中,如發現企業存在以虛報信息獲得減免稅資格問題,應及時聯合核查,并聯合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進行復核。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相關部門復核后,對確不符合享受優惠政策條件和標準的企業或項目,將函告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按相關規定處理。
八、企業對所提供材料和數據的真實性負責。申報企業應簽署承諾書,承諾申報如出現失信行為,則接受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涉及違法行為的信息記入企業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并在“信用中國”網站公示。
九、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并適用于企業享受2021年度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補充享受2020年度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以及享受財關稅〔2021〕4號文規定的進口稅收政策。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相關部門,根據產業發展、技術進步等情況,對符合享受優惠政策的企業條件或項目標準適時調整。
附件(本網略)
1.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條件和項目標準
2.重點集成電路設計領域和重點軟件領域
3.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集成電路企業、項目和軟件企業提交材料明細表
4.企業重大變化情況表
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鼓勵的軟件企業條件的公告
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0號 2021-04-23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新時期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20〕8號)精神,根據《關于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號),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稅務總局制定了國家鼓勵的軟件企業條件,現公告如下:
一、國家鼓勵的軟件企業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依法設立,以軟件產品開發及相關信息技術服務為主營業務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該企業的設立具有合理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二)匯算清繳年度具有勞動合同關系或勞務派遣、聘用關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的月平均職工人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開發人員月平均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5%;
(三)擁有核心關鍵技術,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匯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7%,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四)匯算清繳年度軟件產品開發銷售及相關信息技術服務(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55%[嵌入式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45%],其中軟件產品自主開發銷售及相關信息技術服務(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45%[嵌入式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40%];
(五)主營業務或主要產品具有專利或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等屬于本企業的知識產權;
(六)具有與軟件開發相適應的生產經營場所、軟硬件設施等開發環境(如合法的開發工具等),建立符合軟件工程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并持續有效運行;
(七)匯算清繳年度未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質量事故、知識產權侵權等行為,企業合法經營。
二、本公告第一條中所稱研究開發費用政策口徑,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等規定執行。
三、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設計、裝備、材料、封裝、測試企業條件的公告
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9號 發布日期:2021-04-22
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新時期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20〕8號,以下簡稱《若干政策》)及其配套稅收政策有關要求,現將《若干政策》第二條所稱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設計、裝備、材料、封裝、測試企業條件公告如下:
一、《若干政策》所稱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依法設立,從事集成電路設計、電子設計自動化(eda)工具開發或知識產權(ip)核設計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二)匯算清繳年度具有勞動合同關系或勞務派遣、聘用關系的月平均職工人數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月平均職工人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50%,研究開發人員月平均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40%;
(三)匯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之和,下同)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
(四)匯算清繳年度集成電路設計(含eda工具、ip和設計服務,下同)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自主設計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50%,且企業收入總額不低于(含)1500萬元;
(五)擁有核心關鍵技術和屬于本企業的知識產權,企業擁有與集成電路產品設計相關的已授權發明專利、布圖設計登記、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合計不少于8個;
(六)具有與集成電路設計相適應的軟硬件設施等開發環境和經營場所,且必須使用正版的eda等軟硬件工具;
(七)匯算清繳年度未發生嚴重失信行為,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二、《若干政策》所稱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裝備企業,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依法設立,從事集成電路專用裝備或關鍵零部件研發、制造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二)匯算清繳年度具有勞動合同關系或勞務派遣、聘用關系且具有大學??萍耙陨蠈W歷月平均職工人數占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開發人員月平均數占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0%;
(三)匯算清繳年度用于集成電路裝備或關鍵零部件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5%;
(四)匯算清繳年度集成電路裝備或關鍵零部件銷售收入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30%,且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不低于(含)1500萬元;
(五)擁有核心關鍵技術和屬于本企業的知識產權,企業擁有與集成電路裝備或關鍵零部件研發、制造相關的已授權發明專利數量不少于5個;
(六)具有與集成電路裝備或關鍵零部件生產相適應的經營場所、軟硬件設施等基本條件;
(七)匯算清繳年度未發生嚴重失信行為,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三、《若干政策》所稱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材料企業,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依法設立,從事集成電路專用材料研發、生產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二)匯算清繳年度具有勞動合同關系或勞務派遣、聘用關系且具有大學??萍耙陨蠈W歷月平均職工人數占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開發人員月平均數占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5%;
(三)匯算清繳年度用于集成電路材料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5%;
(四)匯算清繳年度集成電路材料銷售收入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30%,且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不低于(含)1000萬元;
(五)擁有核心關鍵技術和屬于本企業的知識產權,且企業擁有與集成電路材料研發、生產相關的已授權發明專利數量不少于5個;
(六)具有與集成電路材料生產相適應的經營場所、軟硬件設施等基本條件;
(七)匯算清繳年度未發生嚴重失信行為,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四、《若干政策》所稱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封裝、測試企業,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依法設立,從事集成電路封裝、測試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二)匯算清繳年度具有勞動合同關系或勞務派遣、聘用關系且具有大學??埔陨蠈W歷月平均職工人數占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開發人員月平均數占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5%;
(三)匯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3%;
(四)匯算清繳年度集成電路封裝、測試銷售(營收)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且企業收入總額不低于(含)2000萬元;
(五)擁有核心關鍵技術和屬于本企業的知識產權,且企業擁有與集成電路封裝、測試相關的已授權發明專利、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合計不少于5個;
(六)具有與集成電路芯片封裝、測試相適應的經營場所、軟硬件設施等基本條件;
(七)匯算清繳年度未發生嚴重失信行為,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五、本公告企業條件中所稱研究開發費用政策口徑,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等規定執行。
六、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設計、裝備、材料、封裝、測試企業,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規定的“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享受稅收優惠,主要留存備查資料見附件。享受優惠的企業在完成年度匯算清繳后,按要求將主要留存備查資料提交稅務機關,由稅務機關按照財稅〔2016〕49號第十條規定轉請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進行核查。
七、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附: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設計、裝備、材料、封裝、測試企業主要留存備查資料
企業類型 資料清單(復印件須加蓋企業公章)
集成電路設計企業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企業取得的其他相關資質證書等;
2.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研究開發人員情況及其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說明,企業研究開發人員名單,以及匯算清繳年度最后一個月的企業職工社會保險繳納證明(包括勞務派遣人員代繳社保付款憑證)等相關材料;
3.企業開發銷售的主要產品和服務列表(名稱/領域/對應銷售(營業)收入規模);
4.企業擁有與主營產品相關的不少于8項的已授權發明專利、布圖設計登記、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的材料;
5.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匯算清繳年度企業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等),以及集成電路設計銷售(營業)收入、集成電路自主設計銷售(營業)收入、研究開發費用等情況表;
6.第三方檢測機構提供的集成電路主要產品測試報告或用戶報告,以及與主要客戶簽訂的一至兩份代表性銷售合同復印件;
7.企業具有與集成電路設計相適應的軟硬件設施等開發環境的材料。
集成電路裝備企業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企業取得的其他相關資質證書等;
2.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研究開發人員情況及其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說明,企業研究開發人員名單,以及匯算清繳年度最后一個月的企業職工社會保險繳納證明(包括勞務派遣人員代繳社保付款憑證)等相關材料;
3.企業開發銷售的主要產品列表(名稱/規格);
4.企業擁有與主營產品相關的不少于5項的已授權發明專利材料;
5.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匯算清繳年度企業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等),以及集成電路裝備銷售(營業)收入、研究開發費用等情況表;
6.與主要客戶簽訂的一至兩份代表性銷售合同復印件;
7.企業具有與集成電路裝備生產相適應的經營場所、軟硬件設施等材料。
集成電路材料企業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企業取得的其他相關資質證書等;
2.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研究開發人員情況及其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說明,企業研究開發人員名單,以及匯算清繳年度最后一個月的企業職工社會保險繳納證明(包括勞務派遣人員代繳社保付款憑證)等相關材料;
3.企業開發銷售的主要產品列表(名稱/規格);
4.企業擁有與主營產品相關的不少于5項的已授權發明專利材料;
5.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匯算清繳年度企業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等),以及集成電路材料銷售(營業)收入、研究開發費用等情況表;
6.與主要客戶簽訂的一至兩份代表性銷售合同復印件;
7.企業具有與集成電路材料生產相適應的經營場所、軟硬件設施等材料。
集成電路封裝、測試企業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企業取得的其他相關資質證書等;
2.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研究開發人員情況及其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說明,企業研究開發人員名單,以及匯算清繳年度最后一個月的企業職工社會保險繳納證明(包括勞務派遣人員代繳社保付款憑證)等相關材料;
3.企業開發銷售的主要產品列表(名稱/規格);
4.企業擁有與主營產品相關的不少于5項的已授權發明專利、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的材料;
5.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匯算清繳年度企業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等),以及集成電路封裝、測試銷售(營業)收入、研究開發費用等情況表;
6.與主要客戶簽訂的一至兩份代表性銷售合同復印件;
7.企業具有與集成電路封裝、測試相適應的經營場所、軟硬件設施等材料。 【2023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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