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
人社部發〔2023〕19號 2023年3月29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財政(財務)廳(局),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
為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增強企業活力,促進就業穩定,經國務院同意,現就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5月1日起,繼續實施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至1%的政策,實施期限延長至2024年底。在?。▍^、市)行政區域內,單位及個人的費率應當統一,個人費率不得超過單位費率。
二、自2023年5月1日起,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綜合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13號)有關實施條件,繼續實施階段性降低工傷保險費率政策,實施期限延長至2024年底。
三、各地要加強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基金運行分析,平衡好降費率與保發放之間的關系,既要確保降費率政策落實,也要確保待遇按時足額發放,確保制度運行安全平穩可持續。
四、各地要繼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一步規范繳費比例、繳費基數等相關政策,不得自行出臺降低繳費基數、減免社會保險費等減少基金收入的政策。
五、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部門要按規定開展降費核算工作,并按月及時上報有關情況。
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政策性強,社會關注度高。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上來,加強組織領導,精心組織實施。各地貫徹落實本通知情況以及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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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往期減免社保費、降低社保費費率文件
人社部發〔2022〕23號第七條明確:延續實施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政策1年,執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人社廳發〔2021〕2號第二條規定: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政策2021年4月30日到期后,延續實施1年至2022年4月30日。
人社廳發〔2020〕18號第八條明確: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工傷保險費率的政策,實施期限延長至2021年4月30日。
國辦發〔2019〕13號第二條規定: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長階段性降低工傷保險費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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