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稅務局官網拆遷涉稅問答,僅供實際工作參考使用??!
1、關于拆遷補償費的增值稅扣除
日期:2019-10-09,來源:河北省稅務局
問:按照財稅【2016】140號文件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其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房地產老項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時向其他單位或個人支付的拆遷補償費用也允許在計算銷售額時扣除。請問這里的拆遷補償費除了以貨幣支付所形成的拆遷補償費,是否還包括房地產開發企業以拆遷還房的形式支付所形成的拆遷補償費?
答: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復如下:
根據《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改增有關政策問題的解答(八)》規定:
十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向被拆遷業主交付回遷房如何計稅問題
房地產開發企業以自己名義立項,開發回遷房并向被拆遷業主無償轉讓回遷房所有權的行為,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四條之規定,視同銷售不動產征收增值稅。區分以下兩種情形: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承擔土地出讓價款的土地上開發回遷房并向被拆遷業主無償轉讓回遷房所有權的,其銷售額按下列方法和順序確定:
1、按照本企業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房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2、按照其他房地產企業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房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在不承擔土地出讓價款的土地上開發回遷房并向被拆遷業主無償轉讓回遷房所有權的,其銷售額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成本利潤率在國家稅務總局未發布之前,暫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中有關房地產開發企業視同銷售成本利潤率的相關規定,開發產品的成本利潤率不得低于15%,具體比例由各市國稅局確定。
公式中成本不包含土地成本。
2、關于拆遷補償費的增值稅扣除
日期:2019-10-09,來源:山西省稅務局
問:按照財稅【2016】140號文件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其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房地產老項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時向其他單位或個人支付的拆遷補償費用也允許在計算銷售額時扣除。請問這里的拆遷補償費除了以貨幣支付所形成的拆遷補償費,是否還包括房地產開發企業以拆遷還房的形式支付所形成的拆遷補償費?
答:現答復如下:
原營業稅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銷售拆遷補償住房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768號) 規定:“一、關于拆遷補償住房取得方式問題。房地產開發公司對被拆遷戶實行房屋產權調換時,其實質是以不動產所有權為表現形式的經濟利益的交換。房地產開發公司將所擁有的不動產所有權轉移給了被拆遷戶,并獲得了相應的經濟利益,根據現行營業稅有關規定,應按“銷售不動產”稅目繳納營業稅;被拆遷戶以其原擁有的不動產所有權從房地產開發公司處獲得了另一處不動產所有權,該行為不屬于通過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等非購買形式取得的住房?!?/p>
依據以上文件,房地產開發企業營改增前按照規定應繳納營業稅。營改增后,該業務“以不動產所有權為表現形式的經濟利益的交換”的性質并未發生變化。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按照規定繳納增值稅,同時如能取得被拆遷人開具(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按照規定抵扣進項稅,不應確認為拆遷費用在計算增值稅銷售額時扣除。
3、關于拆遷補償費的增值稅扣除
日期:2019-10-08,來源:湖北省稅務局
問:按照財稅【2016】140號文件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其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房地產老項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時向其他單位或個人支付的拆遷補償費用也允許在計算銷售額時扣除。請問這里的拆遷補償費除了以貨幣支付所形成的拆遷補償費,是否還包括房地產開發企業以拆遷還房的形式支付所形成的拆遷補償費?
答: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復如下:
原營業稅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銷售拆遷補償住房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768號) 文件第一條規定,關于拆遷補償住房取得方式問題。房地產開發公司對被拆遷戶實行房屋產權調換時,其實質是以不動產所有權為表現形式的經濟利益的交換。房地產開發公司將所擁有的不動產所有權轉移給了被拆遷戶,并獲得了相應的經濟利益,根據現行營業稅有關規定,應按“銷售不動產”稅目繳納營業稅;被拆遷戶以其原擁有的不動產所有權從房地產開發公司處獲得了另一處不動產所有權,該行為不屬于通過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等非購買形式取得的住房。
依據以上文件,房地產開發企業當時應按照規定繳納營業稅。營改增后,我們認為該業務“以不動產所有權為表現形式的經濟利益的交換”的性質并未發生變化。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按照規定繳納增值稅,同時如能取得被拆遷人開具(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按照規定抵扣進項稅,不應確認為拆遷費用在計算增值稅銷售額時扣除。
4、政策性搬遷補償增值稅問題
日期:2019-09-29,來源:湖北省稅務局
問:當地政府因城市建設整體規劃的需要,要求我公司整體搬遷異地重建并為我司出具專項政策性搬遷文件,由當地開發區政府和房屋拆遷辦對公司所有不動產整體補償接收,由當地政府財政資金支付該補償款。所以我司應是符合政策性搬遷條件,所以按財稅(2016) 36號文件規定:對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稅也進行了備案。 但是同時對政府收回不能搬遷的地上房屋、建筑物等增值稅問題沒有明確,對此我司有以下疑問:按國稅函[2007]969號文件《關于單位和個人土地被國家征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有關營業稅的批復》以及國稅函(2008)277號,均明確規定納稅人將土地使用權(包括地上其他不動產)歸還土地所有者不征收營業稅。雖然營改增后國家稅務總局沒有明確文件規定地上房屋、建筑物、構筑物等不動產是否征收增值稅,我們理解在營業稅是不征收的,營改增后沒有明確規定地上房屋、建筑物、構筑物等不動產征收增值稅,說明是可以沿用以前營業稅條款不征收增值稅才是合理的。
以上理解是否正確請給予回復以便我司進行稅務處理為謝!
答: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復如下:
根據相關規定,關于拆遷補償收入征收增值稅問題。納稅人將國有土地使用權交由土地收購儲備中心收儲,取得的建筑物、構筑物和機器設備的補償收入征收增值稅,取得的其他補償收入免征增值稅。
土地被收回或征用,納稅人享受土地使用權補償收入免征增值稅政策時,需向主管國稅機關出具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包括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權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門報經縣級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該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權文件。
5、拆遷還房補差價
日期:2019-09-26,來源:貴州省稅務局
問:房開公司拆遷還房,因面積差異,拆遷戶需補差價款給房開公司,拆遷戶補的差價款如何納稅?
答: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如果您是收款方(房開公司)主要會涉及增值稅、所得稅等;如果是付款方契稅庫參閱:《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以售后回租方式進行融資等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2〕82號):“ 三、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有關規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個人房屋被征收而選擇貨幣補償用以重新購置房屋,并且購房成交價格不超過貨幣補償的,對新購房屋免征契稅;購房成交價格超過貨幣補償的,對差價部分按規定征收契稅。居民因個人房屋被征收而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并且不繳納房屋產權調換差價的,對新換房屋免征契稅;繳納房屋產權調換差價的,對差價部分按規定征收契稅?!?nbsp;
6、企業土地被政府收儲取得收入中的建筑物補償收入是否應交增值稅
日期:2019-09-25,來源:福建省稅務局
問:企業土地被政府收儲取得收入中的建筑物補償收入是否應交增值稅
答:現答復如下:對于按照城市規劃、公共利益等的需要,政府按規定發布征收決定征收土地給予的房屋拆遷補償,目的主要是收回土地使用權,被征收單位收取的各類拆遷補償(房屋補償、獎勵、補助、青苗補償等等)都屬于銷售土地使用權而收取的各項費用,屬于價外費用,并入銷售額一并征收增值稅。
7、城鎮土地使用稅
日期:2019-09-20,來源:四川省稅務局
問:我公司于2010年通過招拍掛與當地政府簽訂了土地出讓合同,但是由于拆遷原因導致部分土地未實際交付也未辦理產權證書,我公司也未實際使用,對于這部分土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是否需要繳納?
答:請參考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6〕186號第二條規定,關于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
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8、房地產企業前期土地熟化費用票據是否可以抵扣土增稅、企業所得稅問題
日期:2019-08-02,來源:山東省稅務局
問:1、A公司支付村委土地拆遷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土地指標款等費用,A公司取得了村委會的相關收據;
2、A公司和B公司共同成立C公司,以C公司名義開發房地產業務,A公司前期收到的土地拆遷補償款的收據仍然是以A公司為名義的收據,并未改成C公司名義的收據;請問該部分收據對應的土地拆遷補償款,C公司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稅?是否可以抵扣土增稅?是否可以抵扣企業所得稅?
3、如果原始拆遷補償款 收據由A公司換成C公司的抬頭,是否可以直接抵扣增值稅、土增稅及企業所得稅呢?
4、假如 A公司給C公司開具相關發票,C公司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稅、土增稅及企業所得稅呢?
A 公司如果開發票,需要補充什么東西才能不構成虛開發票的行為呢?
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
八、房地產開發企業(包括多個房地產開發企業組成的聯合體)受讓土地向政府部門支付土地價款后,設立項目公司對該受讓土地進行開發,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由項目公司按規定扣除房地產開發企業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土地價款。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項目公司、政府部門三方簽訂變更協議或補充合同,將土地受讓人變更為項目公司;
(二)政府部門出讓土地的用途、規劃等條件不變的情況下,簽署變更協議或補充合同時,土地價款總額不變;
(三)項目公司的全部股權由受讓土地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持有。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四條 稅前扣除憑證在管理中遵循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原則。真實性是指稅前扣除憑證反映的經濟業務真實,且支出已經實際發生;合法性是指稅前扣除憑證的形式、,來源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關聯性是指稅前扣除憑證與其反映的支出相關聯且有證明力。
第八條 稅前扣除憑證按照,來源分為內部憑證和外部憑證。
內部憑證是指企業自制用于成本、費用、損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會計原始憑證。內部憑證的填制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會計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
外部憑證是指企業發生經營活動和其他事項時,從其他單位、個人取得的用于證明其支出發生的憑證,包括但不限于發票(包括紙質發票和電子發票)、財政票據、完稅憑證、收款憑證、分割單等。
第九條 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以下簡稱“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
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征點。
稅務總局對應稅項目開具發票另有規定的,以規定的發票或者票據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9、關于安置房的土地增值稅清算問題
日期:2019-07-30,來源:山東省稅務局
問:如何理解國稅函2010年220號文件關于安置房的處理:1.按規定價格計入拆遷補償費的同時,是否可以同時扣除安置房的實際建造成本?2.如果異地安置或者用劃撥用地自建安置房,是否需要視同銷售處理?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如安置房建造成本屬于與企業實際發生與收入有關的合理支出,則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業務準則>的通知》(國稅發〔2007〕132號)
(二)房地產開發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因此異地安置或者用劃撥用地自建安置房需視同銷售。
10、關于土地政府收回是否可免增值稅、土增稅
日期:2019-07-03,來源:安徽省稅務局
問:我公司是一房產公司,原通過拍賣在銅陵市取得一塊商業性質用地,現政府同意將此地塊1.17億收回,變更為住宅用地后再掛牌拍賣。請問政府收回土地,我司需要交納增值稅和土地增值稅嗎?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三十七款規定,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稅。
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
11、土地增值稅
日期:2019-06-10,來源:深圳市稅務局
問:在拆遷過程中,納稅人不擁有土地使用權,但收到的房產(建設在集體土地上的房產,不擁有房產證)補償款,是否需要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增值稅、印花稅?
答:收到房產賠償款無需繳納增值稅。按照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拆遷補償合同不屬于印花稅應稅范圍。如有疑問建議進一步說明情況后再反映。
12、政府低價回購幼兒園,是否免征土增稅
日期:2019-05-14,來源:江蘇省稅務局
問:有政府的會議紀要,有回購協議,政府以低于成本價的方式回購企業所建的幼兒園,是否免征土地增值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 》(國務院令第138)第八條規定:(二)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6號) 第十一條規定:
條例第八條(二)項所稱的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是指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被政府批準征用的房產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權。
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由納稅人自行轉讓原房地產的,比照本規定免征土地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第4條規定:
關于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需要而搬遷,納稅人自行轉讓房地產的征免稅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第四款所稱:因“城市實施規劃”而搬遷,是指因舊城改造或因企業污染、擾民(指產生過量廢氣、廢水、廢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根據已審批通過的城市規劃確定進行搬遷的情況;因“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是指因實施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委批準的建設項目而進行搬遷的情況。
若符合上述條款,可疑免征土地增值稅。
13、房地產企業之支付的逾期過渡費,土地增值稅能否扣除,依據是什么?
日期:2019-09-10,來源:貴州省稅務局
問:開發公司先支付給拆遷指揮部,拆遷指揮部在支付給拆遷戶,拆遷指揮部有一份政府頒發的文件,上面約定房地產企業不能按時照約定交付拆遷戶房屋的,根據貴州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由于拆遷人的責任延遲過度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遷房屋使用人,從逾期之月起在原臨時安置補助標準的基礎上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增加標準為:逾期不滿半年的增加25%,逾期滿半年不足一年的增加50%:逾期不滿半年的增加25%;逾期滿半年不足一年的增加50%,逾期滿一年不足二年的增加75%,逾期五年以上的增加500%。額外超期的過渡費,土地增值稅能否加計扣除?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 (國務院令第138號)規定:“ 第六條 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二)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
(四)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五)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因您的問題涉及到具體業務的判斷,建議您持該業務相關資料向您的主管稅務機關反饋,由主管稅務機關形成專題問題向業務部門具體咨詢。
14、還房拆遷補償是否可在增值稅銷售收入中扣除
日期:2019-08-27,來源:廣東省稅務局
問:根據財稅〔2016〕36號、財稅[2016]140號第七條,拆遷補償可在計算增值稅銷售收入時扣除,請問:是否包含還房拆遷補償?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的規定,下列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另外,根據上述文件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其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房地產老項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受讓土地時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土地價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房地產老項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產項目。
試點納稅人按照上述4-10款的規定從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的價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上述憑證是指: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價款,以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監(?。┲频呢斦睋楹戏ㄓ行{證。
納稅人取得的上述憑證屬于增值稅扣稅憑證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此外,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的規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第一條第(三)項第 10點中“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土地價款”,包括土地受讓人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征地和拆遷補償費用、土地前期開發費用和土地出讓收益等。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其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房地產老項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時向其他單位或個人支付的拆遷補償費用也允許在計算銷售額時扣除。納稅人按上述規定扣除拆遷補償費用時,應提供拆遷協議、拆遷雙方支付和取得拆遷補償費用憑證等能夠證明拆遷補償費用真實性的材料。
因此,如屬上述文件規定情形,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15、個人獨資企業拆遷補償款是否征收個人所得稅?
日期:2019-08-01,來源:湖南省稅務局
問:請問 :個人獨資企業按政府的拆遷補償標準獲得的補償款是否征收個人所得稅?按照 財稅[2005]45號對房屋征收部分不征,但在實際拆遷工作中一般都是連同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一起補償的,是否可以一起享受免征個人所得稅?謝謝!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鎮房屋拆遷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45號)文件的規定,被拆遷人按照國家有關城鎮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定標準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免征個人所得稅。
上述規定的“被拆遷人”,原則上是指自然人,主要解決自然人滿足基本生活的居住用房等,不包括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商業用房。
16、回遷房視同銷售收入確認為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拆遷補償費,能否在計算增值稅銷售額時扣除?
日期:2019-08-23,來源:重慶市稅務局
問:《關于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第七條規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其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房地產老項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時向其他單位或個人支付的拆遷補償費用也允許在計算銷售額時扣除。納稅人按上述規定扣除拆遷補償費用時,應提供拆遷協議、拆遷雙方支付和取得拆遷補償費用憑證等能夠證明拆遷補償費用真實性的材料。
《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第六條規定,
(一)房地產企業用建造的本項目房地產安置回遷戶的,安置用房視同銷售處理,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確認收入,同時將此確認為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拆遷補償費。房地產開發企業支付給回遷戶的補差價款,計入拆遷補償費;回遷戶支付給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補差價款,應抵減本項目拆遷補償費。
(二)開發企業采取異地安置,異地安置的房屋屬于自行開發建造的,房屋價值按國稅發[2006]187號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計算,計入本項目的拆遷補償費;
根據上述政策,回遷房視同銷售收入確認為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拆遷補償費,能否在計算增值稅銷售額時扣除?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文件規定,“七、《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第一條第(三)項第 10點中“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土地價款”,包括土地受讓人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征地和拆遷補償費用、土地前期開發費用和土地出讓收益等?!?/p>
舊城改造中,房地產開發企業并不向政府部門支付土地價款,而是通過采取產權調換方式償還被拆遷人。即房地產開發企業拆除被拆遷人舊房,按照標準補償新房并給予一定現金補償。房地產開發公司對被拆遷戶實行房屋產權調換時,其實質是以不動產所有權為表現形式的經濟利益的交換。房地產開發公司將所擁有的不動產所有權轉移給了被拆遷戶,并獲得了相應的經濟利益,營改增后,我們認為該業務“以不動產所有權為表現形式的經濟利益的交換”的性質并未發生變化。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按照規定繳納增值稅,同時如能取得被拆遷人開具(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按照規定抵扣進項稅,不應確認為拆遷費用在計算增值稅銷售額時扣除。
17、房地產開發城中村改造項目,涉及政府返還款用于拆遷補償等,在計算銷售額時,返還款是否要從土地價款剔除?
日期:2019-08-23,來源:重慶市稅務局
問:《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第五條、第六條規定,支付的土地價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價款的單位直接支付的土地價款。 在計算銷售額時從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土地價款,應當取得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監(?。┲频呢斦睋?。
根據上述政策,房地產開發城中村改造項目,涉及政府返還款用于拆遷補償等,在計算銷售額時,土地價款按取得的全額土地出讓金票據計算還是要剔除返還款?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文件規定,“七、《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第一條第(三)項第 10點中“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土地價款”,包括土地受讓人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征地和拆遷補償費用、土地前期開發費用和土地出讓收益等?!?/p>
18、營改增后,視同銷售房地產的土地增值稅應稅收入應如何確認?
發布日期:2016-11-23,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若干征管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0號)第二條規定:“納稅人將開發產品用于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發生所有權轉移時應視同銷售房地產,其收入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第三條規定執行。納稅人安置回遷戶,其拆遷安置用房應稅收入和扣除項目的確認,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第六條規定執行?!?/p>
19、契稅計稅依據
日期:2019-06-13,來源:深圳市稅務局
問:房地產開發企業以產權調換方式形成的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是否應按財稅【2004】134號規定納入契稅計稅依據?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34號)的有關規定,屬于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其契稅計稅價格為承受人為取得該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全部經濟利益。
20、關于拆遷補償費的增值稅扣除
日期:2019-06-19,來源:深圳市稅務局
問:按照財稅【2016】140號文件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其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房地產老項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時向其他單位或個人支付的拆遷補償費用也允許在計算銷售額時扣除。請問這里的拆遷補償費除了以貨幣支付所形成的拆遷補償費,是否還包括房地產開發企業以拆遷還房的形式支付所形成的拆遷補償費?
答:目前僅可扣除對應的現金補償,物業補償需要按照建筑成本加成10%視同銷售額。
21、還建房征稅問題
日期:2019-08-19,來源:湖北省稅務局
問:請問城中村改造中,房地產企業拿地后采取貨幣補償的形式,由村實體公司立項建設還建用房。在房屋交付給村民的過程中,怎樣征收增值稅?如果合同協議有約定還建面積的部分是否征稅?土地增值稅稅需不需要預征(清算時大概率是退稅)?
答: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復如下:
增值稅,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三項)10.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其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房地產老項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受讓土地時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土地價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房地產老項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產項目。
根據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規定,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
根據財稅〔2016〕140號文件第七條規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第一條第(三)項第 10點中“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土地價款”,包括土地受讓人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征地和拆遷補償費用、土地前期開發費用和土地出讓收益等。
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其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房地產老項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時向其他單位或個人支付的拆遷補償費用也允許在計算銷售額時扣除。納稅人按上述規定扣除拆遷補償費用時,應提供拆遷協議、拆遷雙方支付和取得拆遷補償費用憑證等能夠證明拆遷補償費用真實性的材料。
根據《湖北省地方稅務局 湖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明確營改增后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鄂地稅發〔2016〕117號)文件第二條規定,關于拆遷補償收入征收增值稅問題。納稅人將國有土地使用權交由土地收購儲備中心收儲,取得的建筑物、構筑物和機器設備的補償收入征收增值稅,取得的其他補償收入免征增值稅。
土地被收回或征用,納稅人享受土地使用權補償收入免征增值稅政策時,需向主管國稅機關出具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包括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權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門報經縣級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該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權文件。
據此,如果屬于上述政策規定的情形,則可以免征增值稅;反之,如果不符合上述政策規定的情形,則需要按照規定繳納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文件第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稅:(二)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
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條例第八條(二)項所稱的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是指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被政府批準征用的房產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權。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由納稅人自行轉讓原房地產的,比照本規定免征土地增值稅。符合上述免稅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須向房地產所在地稅務機關提出免稅申請,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稅。
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在項目全部竣工結算前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確定或其他原因,而無法據以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可以預征土地增值稅,待該項目全部竣工、辦理結算后再進行清算,多退少補。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根據當地情況制定。
根據國稅函〔2010〕220號文件第六條規定,關于拆遷安置土地增值稅計算問題。(一)房地產企業用建造的本項目房地產安置回遷戶的,安置用房視同銷售處理,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確認收入,同時將此確認為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拆遷補償費。房地產開發企業支付給回遷戶的補差價款,計入拆遷補償費;回遷戶支付給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補差價款,應抵減本項目拆遷補償費。(二)開發企業采取異地安置,異地安置的房屋屬于自行開發建造的,房屋價值按國稅發〔2006〕187號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計算,計入本項目的拆遷補償費;異地安置的房屋屬于購入的,以實際支付的購房支出計入拆遷補償費。
(三)貨幣安置拆遷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憑合法有效憑據計入拆遷補償費。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關于我省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關事項的公告》(湖北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6號)文件第一條規定,土地增值稅預征率,按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及其他類型房地產三種劃分,分別為1.5%、4%、6%。各市、州稅務機關可在此基礎上,根據當地房地產市場實際情況,對所轄縣(市、區)非普通住宅、其他類型房地產兩類預征率上下浮動0.5%予以確定。
第五條規定,房地產開發項目中,對建造的政府廉租房、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以及建造的限套型、限房價、限銷售對象等“雙限”、“三限”房屋,暫停預征土地增值稅。
上述規定自2018年6月15日起執行。
22、關于增值稅
日期:2019-08-13,來源:廈門市稅務局
問:拆遷補償支出不是用現金,而是用免交物業費的形式給予補償。在計算增值稅時,可以作為收入的減項?(銷項稅額=(收入-地價款-拆遷補償等)*適用稅率)
答:上述情況,支付補償款及收取物業管理費是兩項不同的事項,只是貴司在操作上將支付補償款給省略了,直接以免交物業費的形式給予補償。
因此,你司應該分別做稅務處理。不得以沖減收入的方式不計提物業管理費收入的銷項稅額。
23、關于視同銷售回遷安置房計入拆遷成本
日期:2019-08-06,來源:江蘇省稅務局
問:關于將視同銷售回遷安置房收入確認為拆遷補償費后,其視同銷售部分拆遷補償費是否允許在計算銷售額時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房地產企業用建造的本項目房地產安置回遷戶的,安置用房視同銷售處理,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確認收入,同時將此確認為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拆遷補償費。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6號)第七條的規定,條例第六條所列的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具體為:(二)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以下簡稱房增開發)的成本,是指納稅人房地產開發項目實際發生的成本(以下簡稱房增開發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
因此,房地產企業安置回遷戶所建造房子的成本可以確認為開發成本,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進行扣除。
24、個人獨資企業拆遷補償款是否可以按財稅[2005]45號享受免征個人所得稅?
日期:2019.8.2,來源:江蘇省稅務局
問:您好! 我是一個人獨資企業,我企業的土地及房屋被政府征收,并按政府的標準取得了拆遷補償款,是否可以按財稅[2005]45號享受免征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鎮房屋拆遷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45號)的規定,對被拆遷人按照國家有關城鎮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免征個人所得稅。因此,個人獨資企業取得的拆遷補償款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25、拆遷補償收入如何開票和繳稅
日期:2019.8.1,來源:福建省稅務局
問:我公司被納入政府拆遷范圍,政府部門擬向我公司支付拆遷補償款,要求我公司開具發票。請問從政府部門取得拆遷補償款是否可以可以開票?開具什么發票?是否屬于免稅范圍?如果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屬于哪個稅收分類編碼?
答:根據您的敘述,如貴公司是屬于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情形,可以免征增值稅??梢园凑铡鞭D讓土地使用權“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文件依據: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規定:“一、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p>
26、12366咨詢熱點問題解答(2019年5月)
發布日期:2019-06-14,來源:安徽省稅務局
集體土地辦理房產證,屬于拆遷安置房,契稅如何繳納?
解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本條例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
(三)房屋買賣;
(四)房屋贈與;
(五)房屋交換。
前款第二項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地上房屋確權登記,不征收契稅。
27、12366咨詢熱點問題解答(2019年4月)
發布日期:2019-05-15,來源:安徽省稅務局
納稅人取得拆遷補償安置的房屋是否需要繳納契稅?
解答: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有關規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個人房屋被征收而選擇貨幣補償用以重新購置房屋,并且購房成交價格不超過貨幣補償的,對新購房屋免征契稅;購房成交價格超過貨幣補償的,對差價部分按規定征收契稅。居民因個人房屋被征收而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并且不繳納房屋產權調換差價的,對新換房屋免征契稅;繳納房屋產權調換差價的,對差價部分按規定征收契稅。
文件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以售后回租方式進行融資等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82號)
28、12366咨詢熱點問題解答(2019年3月)
發布日期:2019-04-22,來源:安徽省稅務局
政府拆遷房屋給予的貨幣補償用于重新購置新房,新購置的房產契稅是否有相關稅收優惠?
解答: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有關規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個人房屋被征收而選擇貨幣補償用以重新購置房屋,并且購房成交價格不超過貨幣補償的,對新購房屋免征契稅;購房成交價格超過貨幣補償的,對差價部分按規定征收契稅。居民因個人房屋被征收而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并且不繳納房屋產權調換差價的,對新換房屋免征契稅;繳納房屋產權調換差價的,對差價部分按規定征收契稅。
文件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以售后回租方式進行融資等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82號)
29、個人獨資企業取得的政府搬遷補償收入是否征收個人所得稅?
日期:2019.7.19,來源:貴州省稅務局
問:我單位(個人獨資企業)于2017年因為修建高速公路占用生產及辦公場地,經評估公司進場評估后和當地政府項目辦達成如下協議。
(1)取得一次性搬遷補償款400余萬元、
(2)一次性取得停產停業補償款50余萬元。
請問:(1)個人獨資企業取得的政策性搬遷補償款是否交納個人所得稅?財稅(2005)45號文件有關城鎮房屋搬遷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還是否有效?如果不交納個人所得稅,會計賬務上如何處理?個人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中如何填報所取得的補償款?
(2)個人獨資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底新購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是否可以一次性稅前扣除?個人獨資企業取得的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的管理是否適用總局2013年11號公告《關于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的公告》
答:1、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鎮房屋拆遷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45號)第一條規定:“一、對被拆遷人按照國家有關城鎮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免征個人所得稅?!睍嬏幚碜裱攧罩贫鹊囊幎?。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文件中規定的主體都是企業。
30、拆遷補償費用扣除問題
日期:2019.7.8,來源:福建省稅務局
問:財稅〔2016〕140號第七條: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其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房地產老項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時向其他單位或個人支付的拆遷補償費用也允許在計算銷售額時扣除。納稅人按上述規定扣除拆遷補償費用時,應提供拆遷協議、拆遷雙方支付和取得拆遷補償費用憑證等能夠證明拆遷補償費用真實性的材料。我公司擬收購一家房開企業,并拆除土地上的臨時建筑物(該建筑物原出租給其他單位使用,拆除前簽訂拆遷協議及銀行付款、對方收據)。問:1.該拆遷補償費可以在計算銷售額時扣除?2.土增清算時,可以列入開發成本?
答:拆遷補償費用是在取得土地時向原土地所有者支付的補償費用,根據您提供的信息,您問題中的“補償款”是由于租賃協議的提前終止而支付給承租方的賠償款項,該建筑物的所有權并不屬于承租方,因此,不屬于文件中所規定的拆遷補償費用,不得作為增值稅和土地增值稅的扣除項目。
31、2019年5月12366咨詢熱點難點問題集
發布時間:2019年06月25日,來源:福建省稅務局
問:企業取得房屋拆遷補償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答:一、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銷售額,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p>
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規定:“銷售無形資產,是指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業務活動。無形資產,是指不具實物形態,但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產,包括技術、商標、著作權、商譽、自然資源使用權和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
……
自然資源使用權,包括土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和其他自然資源使用權?!?/p>
三、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一、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 ……”
因此,企業取得房屋拆遷補償款屬于銷售土地使用權收取的價外費用,應計入銷售額一并征收增值稅,符合條件的可以享受增值稅免稅優惠。
32、土地增值稅清算20問
日期:2019.6.19,來源:深圳市稅務局
問:關于拆遷安置土地增值稅計算問題?
答: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規定:“六、關于拆遷安置土地增值稅計算問題
(一)房地產企業用建造的本項目房地產安置回遷戶的,安置用房視同銷售處理,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確認收入,同時將此確認為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拆遷補償費。房地產開發企業支付給回遷戶的補差價款,計入拆遷補償費;回遷戶支付給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補差價款,應抵減本項目拆遷補償費。
(二)開發企業采取異地安置,異地安置的房屋屬于自行開發建造的,房屋價值按國稅發[2006]187號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計算,計入本項目的拆遷補償費;異地安置的房屋屬于購入的,以實際支付的購房支出計入拆遷補償費。
(三)貨幣安置拆遷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憑合法有效憑據計入拆遷補償費?!?/p>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 )規定:“三、非直接銷售和自用房地產的收入確定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產品用于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發生所有權轉移時應視同銷售房地產,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順序確認:
1.按本企業在同一地區、同一年度銷售的同類房地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2.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當年、同類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值確定。
……
本通知自2007年2月1日起執行?!?/p>
33、2019年3月12366咨詢熱點難點問題集
時間:2019年05月08日,來源:福建省稅務局
問:通過拆遷置換取得房屋,從價計征房產稅時,計稅依據是拆遷前房屋的殘值,還是拆遷置換后房屋的余值?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國發〔1986〕90號)第三條規定:“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核定。
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p>
因此,通過拆遷置換取得房屋,從價計征房產稅時,應按照拆遷置換后所取得的調換房屋的原值,減除10%至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房產稅。福建省內(不含廈門)自2019年1月1日起按房產原值減除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
34、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轉讓住房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問答
日期:2013-4-1,來源: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二、北京實施細則發布后,稅務機關采取哪些方法確定房屋原值并計算應納稅款?
答:根據《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2013年第3號)規定,對個人轉讓住房按規定應征收的個人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通過稅收征管、房屋登記等信息系統能核實房屋原值的,應依法嚴格按轉讓所得的20%計征。
(一)自2013年3月31日(含)起完成網上簽約的二手房交易,辦理房屋轉讓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時,納稅人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8號)、《關于個人轉讓房屋有關稅收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33號)規定,提供據以證明房屋原值的相應憑證。
5.城鎮拆遷安置住房: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05號)和《建設部關于印發〈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的通知》(建住房[2003]234號)等有關規定,其原值分別為:
(1)房屋拆遷取得貨幣補償后購置房屋的,為購置該房屋實際支付的房價款及交納的相關稅費;
(2)房屋拆遷采取產權調換方式的,所調換房屋原值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注明的價款及交納的相關稅費;
(3)房屋拆遷采取產權調換方式,被拆遷人除取得所調換房屋,又取得部分貨幣補償的,所調換房屋原值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注明的價款和交納的相關稅費,減去貨幣補償后的余額;
(4)房屋拆遷采取產權調換方式,被拆遷人取得所調換房屋,又支付部分貨幣的,所調換房屋原值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注明的價款,加上所支付的貨幣及交納的相關稅費。
35、2011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問題解答
日期:2012.3.22,來源:浙江省國稅局
房地產開發公司交付政府回遷安置房所得稅業務如何處理?
答:如采取“拆一還一”方式安置回遷房的,按公允價值對所還原的商品房視同銷售確認收入,并以相同金額確認作為房地產開發計稅成本中的拆遷補償費,同時確認相應的開發成本。
36、2017年土地增值稅類熱點問題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1.營改增后,視同銷售房地產的土地增值稅應稅收入應如何確認?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若干征管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0號)第二條規定:“納稅人將開發產品用于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發生所有權轉移時應視同銷售房地產,其收入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第三條規定執行。納稅人安置回遷戶,其拆遷安置用房應稅收入和扣除項目的確認,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第六條規定執行?!?/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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