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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收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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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行6種情形可享受企業所得稅減計收入優惠
    文章編輯:易凱慶       發布日期:2023年10月27日      訪問量:2758

    一、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產品取得的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

    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F行規定是自2021年1月1日起,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21年版)》(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公告2021年第36號發布)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其產品材料中,屬于資源綜合利用的原材料占生產產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21年版)》規定的標準。(詳見8.5.2“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及資源綜合利用項目稅收實務問題”)  

    (一)優惠概述

    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國家及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二)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九條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所稱減計收入,是指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7號)。

    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的通知》(財稅【2008】117號)。

    (三)延伸學習

    1、取得政府補助享受減計收入優惠問題 

    資源綜合利用企業因綜合利用再生資源保護環境等獲得政府獎勵,或者是取得的政府補助等收入能否享受減計收入優惠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九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所稱減計收入,是指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由此可見,對企業資源綜合利用給予的減計收入優惠,是對企業綜合利用再生資源生產的產品取得的銷售收入進行減計,而非對綜合利用再生資源的行為給予減免稅優惠。

    因此,企業從政府及相關部門取得的獎勵、補助、補貼、支付的費用等收入,如果屬于政府購買服務收入,即構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的,符合減計收入的范圍;如果屬于政府補助收入等財政資金,則不能享受本項減計收入優惠。

    2、企業取得政府補助是否要計入營業外收入

    對于企業取得政府補助是否計入營業外收入科目,要根據該項補助是否與企業日?;顒酉嚓P來區別處理。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財會〔2017〕15號)的規定,與企業日?;顒酉嚓P的政府補助,應當按照經濟業務實質,計入其他收益或沖減相關成本費用。與企業日?;顒訜o關的政府補助,應當計入營業外收入。

    二、金融機構取得的涉農貸款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

    自2017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準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小額貸款,是指單筆且該農戶貸款余額總額在1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一)優惠概述

    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貨款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二)法規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支持農村金融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4號)第二條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普惠金融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2號)該項稅收優惠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3、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54號規定,此項優惠規定延續至2027年12月31日。

    三、保險機構取得的涉農保費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

    自2017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保險公司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保費收入,是指原保險保費收入加上分保費收入減去分出保費后的余額。

    (一)優惠概述

    對保險公司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的保費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二)法規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支持農村金融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4號)第三條、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普惠金融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2號)該項稅收優惠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3、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55號規定,此項優惠規定延續至2027年12月31日。

    四、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

    自2017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小額貸款,是指單筆且該農戶貸款余額總額在1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一)優惠概述

    對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準成立的小領貸款公司取得的農戶小額款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二)法規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小額貸款公司有關稅收攻策的通知》(財稅〔2017)48號)第二條。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普惠金融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2號)該項稅收優惠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3、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55號規定,此項優惠規定延續至2027年12月31日。

    五、取得鐵路債券利息收入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對企業投資者持有2019—2027年發行的鐵路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鐵路債券,是指以中國鐵路總公司為發行和償還主體的債券,包括中國鐵路建設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等債務融資工具。

    (一)優惠概述

    企業持有鐵路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法規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路建設債券利息收入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99號)第一條規定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14-2015年鐵路建設券利息收入企業所得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2號)第一條規定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債券利息收入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2016】30號)第一條規定

    4、《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鐵路債券利息收入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57號)第一條、第三條

    5、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64號規定,持有2024—2027年發行的鐵路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享受此項減半征稅優惠。

    六、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取得的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入收入

    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取得的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一)優惠概述

    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取得的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執行期限2019年6月1日起執行至2025年12月31日。

    (二)法規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務部 衛生健康委關于養老、托育、家政等社區家庭服務業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務部 衛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號)

    七、減計收入所得稅優惠操作提示

    減計收入稅收政策 

    1.《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 

    2.《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九條進一步明確: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所稱減計收入,是指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前款所稱原材料占生產產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標準。 

    所謂減計收入,是指按照稅法規定準予對企業某些經營活動取得的應稅收入,按一定比例減少計入收入總額,進而減少應納稅所得額的一種稅收優惠措施。和加計扣除方式類似,減計收入也是一種間接優惠方式。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的通知》(財稅[2008]117號)公布了《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以下簡稱《目錄》),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7號)進一步明確:企業自2008年1月1日起以《目錄》中所列資源為主要原材料,生產《目錄》內符合國家或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按90%計入當年收入總額;企業同時從事其他項目而取得的非資源綜合利用收入,應與資源綜合利用收入分開核算,沒有分開核算的,不得享受優惠政策;企業從事不符合實施條例和《目錄》規定范圍、條件和技術標準的項目,不得享受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并規定有關部門適時對《目錄》內的項目進行調整和修訂。 

    案例 

    某君泰生物質發電有限公司,利用桔桿、樹根等發電,2023年度發生如下經濟業務: 

    1.當年取得電力銷售收入15600萬元,門市對外承包收入40萬元,對外打字復印收入10萬元,政府補助收入150萬元。 

    2.全年營業成本12800萬元,營業稅金及附加116萬元,管理費用200萬元(準予列支80萬元),財務費用60萬元(其中10萬元為銀行罰息支出),全年營業外支出155萬元(準予列支150萬元) 

    3. 賬面尚存以前年度虧損1000萬元(均為5年內)。 

    4. 經審核,公司當年利潤總額2469萬元。準予稅前扣除管理費用80萬元,財務費用60萬元,營業外支出150萬元。 

    根據上述資料,對該公司2023年度企業所得稅進行匯算清繳。 

    分析 

    1. 公司2023年的銷售(營業)收入=15600(電力銷售收入)+40(其他業務收入)+10(其他業務收入)=15650(萬元) 

    2. 公司當年應納稅所得額=15600(收入總額)×90%(減計收入)+50(其他業務收入)+150(營業外收入)-12800(成本)-116(稅金)-80(管理費用)-60(財務費用)-150(營業外支出)—1000(彌補虧損)=34(萬元) 

    3. 公司當年應納企業所得稅=34×25%=8.5(萬元) 

    從上述該公司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計算過程來看,對企業利用生物質能發電取得的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收入總額中包含減計收入在內,且作為計提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依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直接減按90%計入當年收入總額,換言之,企業當年從減計收入中節稅15600×(1-90%)×25%=390(萬元)或減少應納稅所得額1560萬元。 

    申報注意事項 

    將“減計收入”與“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減、免稅項目所得”、“加計扣除”和“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等直接作為納稅調減項目,在“納稅調整后所得”之前扣除。并且,相關調整的數據通過“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五”填列反映,最終匯集到年度納稅申報表主表中。這樣,無論企業是否盈利,上述項目都可以在當年稅前扣除,直接減少所得額或增大當年的虧損額。 

    稅收風險提示 

    風險提示一:財稅[2008]47號文件規定,享受綜合利用資源企業所得稅減計收入優惠應符合以下具體條件:企業自2008年1月1日起以《目錄》中所列資源為主要原材料,《目錄》內所列資源占產品原料的比例應符合《目錄》規定的技術標準,生產的產品屬于《目錄》內符合國家或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 

    風險提示二:財稅[2008]47號文件規定,企業同時從事其他項目而取得的非資源綜合利用收入,應與資源綜合利用收入分開核算,沒有分開核算的,不得享受優惠政策。 

    風險提示三:企業從事不符合實施條例和《目錄》規定范圍、條件和技術標準的項目,不得享受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風險提示四: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文件規定,對銷售以農作物秸稈為燃料生產的電力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因此,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應與增值稅一起籌劃,以最大限度地節約稅收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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