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蕾財稅標注:本優惠政策匯總參考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減免稅優惠政策目錄》(20230510版),所列政策為稅收法律法規規定、國務院制定或經國務院批準,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等中央機關發布的現行有效的減免稅政策。
1.轉讓舊房作為經濟適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8〕24號
2.普通標準住宅增值率不超過20%的土地增值稅減免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38號
3.轉讓舊房作為保障性住房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棚戶區改造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3〕101號
4.轉讓舊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1號
相關政策: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號)
5.對企業改制、資產整合過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稅予以免征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改制上市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3〕53號
6.對企業改制、資產整合過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稅予以免征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郵政集團公司郵政速遞物流業務重組改制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1〕116號
7.對企業改制、資產整合過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稅予以免征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中信集團公司重組改制過程中土地增值稅等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3〕3號
8.對企業改制、資產整合過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稅予以免征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轉讓CDMA網及其用戶資產企業合并資產整合過程中涉及的增值稅營業稅印花稅和土地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1〕13號
9.對企業改制、資產整合過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稅予以免征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信達等4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1〕10號
10.對企業改制、資產整合過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稅予以免征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處置港澳國際(集團)有限公司有關資產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3〕212號
11.對企業改制、資產整合過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稅予以免征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3〕56號
12.對北京冬奧組委、北京冬奧會測試賽賽事組委會賽后再銷售物品和出讓資產免征土地增值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60號)
13.對執委會賽后出讓資產取得的收入,免征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第七屆世界軍人運動會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8〕119號
14.對杭州2022年亞運會和亞殘運會及其測試賽組委會賽后出讓資產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杭州2022年亞運會和亞殘運會稅收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公告2020年第18號
15.對2020年晉江第18屆世界中學生運動會的執行委員會、組委會賽后出讓資產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第18屆世界中學生運動會等三項國際綜合運動會稅收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公告2020年第19號
16.對2020年三亞第6屆亞洲沙灘運動會的執行委員會、組委會賽后出讓資產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第18屆世界中學生運動會等三項國際綜合運動會稅收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公告2020年第19號
17.對2021年成都第31屆世界大學生運動會的執行委員會、組委會賽后出讓資產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第18屆世界中學生運動會等三項國際綜合運動會稅收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公告2020年第19號
18.被撤銷金融機構清償債務免征土地增值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被撤銷金融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41號)
19.普通標準住宅增值率不超過20%的土地增值稅減免。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需要而搬遷,納稅人自行轉讓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6〕21號
20.合作建房自用的土地增值稅減免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 財稅字〔1995〕48號
21.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土地增值稅減免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38號
22.個人之間互換自有居住用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 財稅字〔1995〕48號
23.其他
各地土地增值稅暫不預征的特殊情形(僅供參考)
情形一、保障性住房暫不預征土地增值稅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2013年第3號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政策規定銷售各類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暫不預征土地增值稅。保障性住房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指定經營單位回購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以及按照政策規定向特定對象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房(含比照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房管理)等具有保障性質的各類住房。此外,上海、廣州、天津、遼寧、山東、福建、湖北、四川等省市均明確規定保障房暫不預征土地增值稅。
情形二、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不實行預征土地增值稅
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建設標準、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商品住房。納稅人承建經政府有關部門認定的經濟適用住房不預征土地增值稅,竣工決算后,按規定征免土地增值稅。如《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我市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的公告》廣州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12號第一條第四款明確,對符合廣州市人民政府“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及“經濟適用住房(含解困房)”規定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暫不預征土地增值稅,待其項目符合清算條件時按規定進行清算。
情形三、村民拆遷安置房經批準暫不預征土地增值稅
《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開發項目土地增值稅清算工作的通知》(甬地稅二〔2009〕104號)第一條規定,對經濟適用房、廉價房、村民拆遷安置房等實行政府指導價且增值率明顯低于土地增值稅起征點的項目,經納稅人申請,由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后可暫不預征土地增值稅。其余房地產開發項目必須按規定先實行預征,待符合清算條件時再進行結算。
情形四、政府實施的征地(拆遷)安置房項目不預征土地增值稅
《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2014年第9號)第四條第四款規定,以下類型的房地產項目,對住宅轉讓不預征土地增值稅:1.棚戶區或危舊房改造安置房項目;2.經濟適用房項目;3.政府實施的征地(拆遷)安置房項目;4.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保障性住宅項目。
情形五、安居工程住宅房預收房款暫不預征土地增值稅
《關于營業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若干征稅問題的通知》(豫地稅發[1997]160號)對安居工程住宅房的轉讓所預收房款(定金),暫不預征土地增值稅。凡價格在20000元/平方米以下的單套房屋,預征率仍按《河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土地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豫地稅發〔2010〕28號)的規定執行,即:1.普通標準住宅1.5%;2.除普通標準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3.5%;3.除上述1、2項以外的其他房地產項目4.5%;4.經政府批準建設的保障性住房0.5%。對價格在20000元/平方米(含)以上的單套房屋,預征率為6%。
情形六、城市規劃、國家建設需要自行轉讓房地產不預征土地增值稅
《甘肅省地方稅務局印發〈甘肅省土地增值稅預征辦法〉和〈甘肅省土地增值稅預征清算辦法〉的通知》(甘地稅函發〔2006〕206號)第六條規定,稅收政策規定的以下減免稅項目,可以不預征土地增值稅。(一)經各級政府部門批準建造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建設標準、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商品住房。(二)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給予納稅人的經濟補償;(三)因城市規劃、國家建設需要而搬遷,由納稅人自行轉讓房地產而取得的收入;(四)其他符合免征土地增值稅的情形。符合減免稅規定的納稅人應當在進行房地產項目登記或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減免稅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認為符合減免稅條件的,可以不預征土地增值稅。
情形七、公共租賃住房、廉租住房仍暫不預征土地增值稅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的公告》 蘇地稅規〔2016〕2號第三條明確,公共租賃住房、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城市和國有工礦棚區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仍暫不預征。
情形八、限價商品住房項目可暫不預征土地增值稅
陜西省地稅局關于調整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的公告(陜西省地稅局公告2012年第3號)第二條規定,對符合《陜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暫不預征土地增值稅,待其項目符合清算條件時按規定進行清算。因此,自2013年2月1日起,對符合《陜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試行)》第二條規定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可暫不預征土地增值稅,待其項目符合清算條件時按規定進行清算。列入舊城改造的安置項目不再享受不預征土地增值稅的優惠。
情形九、處置地下人防設施建造的車庫(位)等設施不預征土地增值稅
《山東省地方稅務局土地增值稅“三控一促”管理辦法》的公告山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5號 第十七條明確,房地產開發企業處置利用地下人防設施建造的車庫(位)等設施取得的收入,不預征土地增值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防法》規定,國家鼓勵、支持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多種途徑、投資進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國家保護人民防空設施不受侵害。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侵占人民防空設施。因此,房地產開發項目按規定建設的人防工程產權應屬于國家所有,其投資者處置利用地下人防設施建造的車庫(位)等設施不能實現產權轉移,取得的收入不應視為轉讓房地產收入。在清算申報時,房地產開發企業處置利用地下人防設施建造的車庫(位)等設施取得的收入,不計入土地增值稅收入,凡按規定無償移交給政府、公共事業單位用于非營利性社會公共事業的,準予扣除相關成本、費用。
情形十、拆遷返還住房取得的收入,暫不預繳土地增值稅
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貫徹落實《山東省地方稅務局土地增值稅“三控一促”管理辦法》若干問題的公告青島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4號第三條第二款,明確了關于土地增值稅預征問題:房地產開發企業轉讓經政府批準建設的保障性住房和拆遷返還住房取得的收入,暫不預繳土地增值稅,但應當在取得收入后次月15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備案。
情形十一、列入城鎮舊城改造的安置項目不預征土地增值稅
自二00五年五月一日起執行的《陜西省土地增值稅預征暫行辦法》第六條明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經濟適用房;(二)列入城鎮舊城改造的安置項目。
情形十二、預售工業園區內廠房車間經審批土地增值稅暫不預征
《武漢市地稅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武地稅發[2010]62號第一條第三款,明確了土地增值稅預收管理的問題:納稅人預售新建經濟適用房或工業園區內廠房車間,應填報《預售經濟適用房或工業園內廠房車間收入不預征土地增值稅審批表》,經主管稅務機關稅政部門審批批準后,土地增值稅暫不實行預征,在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據實征收。對新建經濟適用房或工業園內廠房車間項目腫的其他房地產,應分開核算,并按規定預征土地增值稅;凡未分開核算的,對該項目一律按規定預征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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