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稅率類型匯總(2023年11月)
一、基本稅率25%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
二、適用20%稅率
概述:對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5%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政策,延續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2號,執行期限到2027年12月31日。實際稅負為=100*25%*20%=5%
主要條件: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
三、適用15%稅率
1.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
概述: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
2.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
概述: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79號)第一條
3.橫琴新區等地區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
概述:對設在橫琴新區、平潭綜合實驗區和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廣東橫琴新區福建平潭綜合實驗區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及優惠目錄的通知》(財稅〔2014〕26號)第一條
4.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
概述: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對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本條所稱鼓勵類產業企業是指以《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60%以上的企業。
政策依據:
關于延續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20年第23號)第一條。
5.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25微米或投資額超過8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
概述: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25微米或投資額超過8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經認定后,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第二條
6.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
概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對符合條件的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關于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公告2019年第60號)第一條、第四條
四、適用10%稅率
1.重點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特定情形
概述: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可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第四條
2.非居民企業特定情形所得
概述: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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